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作者:云南省议会 1922年8月 |
文本源自云南省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 |
第一条 云南省实为自治,以期造成联省国家,改组省政府。
第二条 省政府为执行全省政务之最高机关。
第三条 省政府设省长一人,为一省之最高级长官。
第四条 省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第五条 省长民选之,但在省宪公布前,由现任省长继续行驶职权。
第六条 省政府设下列八司:
一、内务
二、财政
三、军政
四、外交
五、交通
六、教育
七、实业
八、司法
第七条 各司设司长一名,由省长任命之。
第八条 省政府设省务会议。由省务员组织之,省务会议以省长为主席,省长有事故时,由省务员中委托一人为主席。各司司长均为省务员。
第九条 省长得于司长外任命省务员二人至六人出席省务会议。省务会议遇必要时除省务员外,其他人员经省长许可,得列席成述意见,但不加入表决。
第十条 省务会议取决多数可否,同数由省长裁决之,省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省长发布省令,但与各司有关系者应由各主管司长副署。
第十二条 各司司长于职权范围内得发布司令。
第十三条 省长及省务员对省议会负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设参谋处,辅佐省长运筹军机。
第十五条 省长聘任参赞、顾问、参议。
第十六条 省政府设枢要处,承省长之命撰拟文牍,典守印信和其他机要事宜。
第十七条 省政府设军咨处,咨议、咨谋各官均属之。
第十八条 省政府设总务处,承省长命令办理庶务、会计、警戒及承宣事宜,参军副官均属之。
第十九条 省政府设铨叙局,承省长命令掌管官吏任免升转及记录功绩事宜。
第二十条 省政府设统计局,承省长命令掌管统计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司处局之组织及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遇必要时得于省务会议提议增修之。省宪公布本大纲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