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雜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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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奏:「准諸獄律,立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决死刑,違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牘,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留者。」詔曰:「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係軍機,須行嚴令,或謀爲逆惡,或藴蓄奸邪,或行刼殺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其年閏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奏:「此後伏請指揮天下州府,應所禁囚徒,不計州縣廂邊大小刑獄,委觀察使、刺史慎選清強判官一員,於本廳每月二十六日兩衙引問,明置獄狀,細述事端,大則盡理推尋,小則立限决遣。其外縣鎮禁人,三日外具事節申本州府,仍勘問指揮。」奉敕:「宜依。」

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應天下刑獄公事,訪聞近日多有寃滯,自今後每捉到正賊,但見贓驗,便行正斷,不在更追關連祗証及宿食去處。」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爵奏:「伏准貞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極刑雖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奏,决日兩奏。准犯惡逆者一覆奏。著於格令。』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應决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兩奏,决日一奏。』謹按斷獄,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來,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誅夷,伏乞敕下所司,應在京有犯極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者,亦許臨時一覆奏。應諸州府乞别降敕命指揮。」奉敕:「宜依。」

三年七月十七日敕節文:「今後指揮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獄,案成後逐處委觀察、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録問,如有異同,即移司别勘。若見本情,其前推勘官吏量罪科責。如無異同,即於案後别連一狀,云所録問囚人無疑,案同轉上本處觀察團練使、刺史。有案牘未經録問,不得便令詳斷。如防禦、團練、刺史州有合申節使公案,亦仰本處録問過,即得申送。」其年八月十五日,少府少監申著瑀奏:「伏乞指揮諸道州府,此後或顯犯憲章者,候文案畢,任依格法斷懲。如未明事理,不得行責情杖。」從之。其年閏八月敕:「古者賞以春夏,刑以秋冬,將賞為之加膳,將刑為之不舉樂。今朕切于禁暴,樂在勸能。其或秋後有功,不可待氷冸而行賞;春時有罪,不可俟霜降而加刑。漸向太平,方行古道。況賞不在僭,則立功者轉多;刑不濫施,則犯法者漸少。其在京或遇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朕減常膳。諸州使遇行極法日,亦禁聲樂。」

長興二年四月二日敕:「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差人診候,療理後據所犯輕重决斷。如敢故違,致本囚負屈身死,本官吏並加嚴斷。兼每年自夏初至八月未以來,每五日一次,差人洗刷枷杻。」其年閏五月敕:「應律令、格式、六典,准舊制,令百司各於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具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兼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其文書委官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録一本披尋。或因顧問之時,須知次第,仍令御史臺告諭。限兩月内抄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釐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

四年六月,大理正張仁瑑奏:「伏見諸道州府刑殺罪人,雖有骨肉,尋時不容收瘞,皆給喪葬行人,載於城內,或殘害尸髪,多致邀求。准官獄令:『諸大辟罪,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注云:『决之經宿,所司即爲埋瘞,若有親故,亦任收葬。』又條:『諸囚死無親戚者,官給棺,於官地埋瘞,置磚銘於壙内,立碑於冢上,書其姓名。』請依令指揮。」從之。其年七月,前潞州屯留縣主簿李光鼎獻時務:「凡諸道推勘刑獄,請令於本判官廳前當面責勘。據通判疑狀,判官與本司官典同封練,候勘鞫了日,都將印縫分付本典結案。」從之。

應順元年三月十三日敕:「令後應三京及諸道州府,凡有敕獄,並須據罪斷遣。除准初勘鞫及合奏覆外,其餘不得便將擬案聞奏。」

晉天福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染病者,並令逐處醫工看候,於公廨錢内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所有罪犯合處杖責者,仍候痊復日科决。」

四年九月,相州奏:「管内所獲賊人,從來籍没財產,云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敕:「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天下諸州准此。」

五年三月十日敕:「剺耳稱寃人,准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决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今後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准律别科。」

六年五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者、有散試官者,應内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内外離任鎮將等,並請准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准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准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防團判官、兩藩營田等判官,准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准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内諸司使司副、供奉官、殿直,臨時奏聽聖旨。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宜令四京及諸道州府,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已上日並不得行極法。如有已斷下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後施行。」

開運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詳定院奏:「今後在京及諸道州府,如有准敕决笞杖者,差一員公幹清強官監視。」從之。

周廣順元年正月五日赦節文:「今後應諸色犯罪,除反逆罪外,並不得沒籍家貲,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起今後應天下諸道州府斷遣死罪者,候斷遣訖録元案聞奏,仍分明録推司官典及詳斷檢法官姓名。其檢用法條朱書,不得漏落。」

顯德元年十月敕:「應諸司賊盜,宜委本府州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刺史專切斷除。其部内凡有賊盜及逃走軍健、諸色亡命之人,並須覺察,設計差人收拏,不計遠近,以獲為限。應有婚姻鬭競,賊盜公事,仰逐處長吏躬親鞫問,仍令本判官不住提舉,疾速區分,庶光敕命。凡有大辟罪斷訖,其公案申奏,今後仰抄録要當事節,兼于前面朱書罪人入禁至斷了日數聞奏。」

二年四月五日敕:「應諸道見禁罪人,無家人供備喫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消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給水漿,掃灑獄内,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晝時差人看承醫療。」

五年七月七日敕:「州縣自官已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情狀輕重用,不得過臀十五杖。因責情杖致死者,具事由聞奏。」又敕:「諸盜經斷後仍便行盜,前後三犯,並曾經官司推問伏罪,不問赦前後、贓多少,並取决殺。」

逐朝歷名

黄帝起用辛卯歷

顓頊用乙卯歷

虞用戊午歷

夏用丙寅歷

商用甲寅歷

周用丁巳歷   

魯用庚子歷

秦用乙卯歷    

漢用太初歷 四分歷  三統歷用三本。

魏用黄初歷  景初歷用二本。

晉用元始曆 合元歷用二本。

宋用大明歷  元嘉歷用二本。

齊用天保歷  同章歷 正象歷用三本。

後魏用興和歷 正光歷 正統歷用三本。

梁用大同歷  乾象歷 永昌歷用三本。

後周用天和歷 丙寅歷 明玄曆用三本。

隋用甲子歷  開皇歷 皇極歷 大業歷用四本。

唐用戊寅歷  麟德歷 神龍歷  大衍歷 元和觀象歷 長慶宣明歷 寶應歷 正元歷 景福崇玄歷用九本。

晉天福四年八月,司天監馬重績奏曰:「臣聞爲國者,正一氣之元,宣萬邦之命,爰兹歷象,以立章程。長慶宣明,雖氣朔不渝,而星躔罕驗;景福崇玄,縱五麗甚正,而年差一日。今以宣明氣朔,崇玄星緯,二歷相参,方得符合。况自古諸歷,皆以天正十一月爲歲首,循太古甲子爲上元,積歲彌多,差闊之甚。臣改法定元,創爲新歷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經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天寶十四年乙未立爲上元,以雨水正月中氣爲氣首,其所撰新歷,謹詣閣門上進。」遂命司天少監趙仁錡、張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参謀趙延義、杜崇龜等,以新歷與宣明、崇玄考覈得失。敕:「賜號調元歷,仍命翰林學士承旨和凝撰序。」

周顯德三年八月,端明殿學士、左散騎常侍、權知開封府事王朴奏曰: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爲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隂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爲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授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爲必從其日月,六籍宗之爲大典,百王執之爲要道。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歷數,故得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於天下也。

自唐而下,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天之歷數,汨陳而已。今陛下順攷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以臣薄游曲藝,嘗涉舊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雖非能者,敢不奉詔。是以包萬象以立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黄道之斜正,辨天勢之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隂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之得朞之數,過則謂之氣盈,不及謂之朔虛。至於應變分明,無所不通,所謂包萬象矣。故以七十二爲經法,經者常也,常用之法也。百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

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歷之諸法也。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元者,歲日月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古之植圭於陽城者,以其近洛故也,盖尚慊,其中乃在洛之東偏。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國,北距横野軍,中得浚儀之嶽臺,應南北弦,居地之中。皇家建國,定都于梁,令樹圭置箭,測嶽臺晷漏,以爲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縮,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數,入歷既有前次,而又衰稍不倫。皇極舊術,則迂迴而難用,降及諸歷,則疎遠而多失。今以月離朓朒,隨歷較定,日躔朓朒,臨用加减,所得者入離定日也。一日之中,分爲九限,逐限損益,衰稍有倫,朓朒之法,可謂審矣。

赤道者,天之紘帶也,其勢圓而平,紀宿度之常數焉。黄道者,日軌也,其半在赤道内,半在赤道外,去極遠二十四度,當與赤道近則其勢斜,當與赤道遠則其勢直,當斜則日行宜遲,當直則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後加其度,二至前後减其度。

九道者,月軌也,其半在黄道内,半在黄道外,去極遠六度。出黄道謂之正交,入黄道謂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則比黄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則比黄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則其勢差斜,故較去二至二分遠近,以考斜正,乃得加减之數。自古雖有九道之說,盖亦知而未詳,空有祖述之文,全無推步之用。今以黄道一周分爲八節,一節之中分為九道,盡七十二道而復,使日月二軌無所隱其斜正之勢焉。九道之法,可謂明矣。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遠日而遲,去日極遠,勢盡而留。自古諸歷,分段失實,隆降無准,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唯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為入歷之數,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較定逐日行分,積逐日行分以爲變段,於是自疾而漸遲,勢盡而留。自留而行,亦積微而後多。别立諸段變歷,以推變差,俾諸段變差際會相合,星之遲疾可得而知之矣。

自古相傳,皆謂去交十五度以下,則日月有蝕,殊不知日月之相掩,與闇虚之所射,其理有異焉。今以日月徑度之大小,校去交之遠近,以黄道之斜正,天勢之升降,度仰視旁視之分數,則交虧得其實矣。

乃以一篇步日,一篇步月,一篇步星,以卦候沒滅為之下篇,都四篇,合為歷經一卷,歷十一卷,草三卷,顯德三年七政細行歷一卷。

臣檢討先代圖籍,今古歷書,皆無蝕神首尾之文,盖天竺胡僧之妖說也。近自司天卜祝小術,不能舉其大體,遂為等接之法。盖從假用以求徑捷,于是乎交有逆行之數。後學者不能詳知,便言歷有九曜,以為注歷之常式,今並削而去之。

昔在唐堯,欽若昊天,陛下親降聖謨,考歷象日月星辰,唐堯之道也。其歷謹以顯德欽天為名。天道元遠,非微臣之所盡知,但竭兩端以奉明詔,疎略乖謬,甘俟罪戾。

世宗覽之,親為製序,仍付司天監行用,以來年正旦為始,自前諸歷皆廢。

渾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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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清泰三年十一月,遣司天少監趙仁錡往汴州取渾天儀。先是,梁朝曾造自汴梁,久在汴州,故司天監胡果奏取,竟以舊渾天儀損折,不能施用。

漏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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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天福三年二月,司天臺奏:「臣等准漏刻經云:『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黄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十分四刻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上古已來,皆依此法。自唐室將季,黄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准。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巳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若不改更,終成錯誤。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却從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驗將來。奉敕:『宜依,令本司集寮屬討定奏聞者。』臣等據諸家歷數,及太霄論、刻漏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以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後時却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從之。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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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十一月,鎮州地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夜,魏府、徐、泗地大震。

明宗天成二年七月,鄭州地大震,殺二人。長興二年六月,太原地震,自二十五日未時,至二十七日申時,二十餘度。左補闕李祥上疏曰:「臣聞天地之道,以簡易示人;鬼神之情,以禍福為務。王者祥瑞至而不喜,灾異見而必驚,罔不寅畏上玄,思答天譴。臣聞北京地震,日數稍多。臣曾覽國書,伏見高宗時晉州地震,時侍中張行成奏曰:『天陽也,地陰也,陽君象,陰臣象,君宜轉運,臣宜安静。今晉州地震,彌旬不休,將恐女謁用事,臣下陰謀。且晉州是陛下本封,今地震焉,尤彰其應。伏願深思遠慮。以杜未萌。』又開元中,秦州地震,尋差官宣慰,兼降使致祭山川,所損之家,委量事制置奏聞。伏惟陛下中興唐祚,起自晉陽,地數震于帝鄉,理合思于天誡。况聖明御宇,于今六年,歲稔時康,人安俗阜。臣慮天意恐陛下忘創業艱難之時,有功成矜滿之意。伏望特委親信,兼選勛賢,且往北京安慰,密令廵察,問黎民之疾苦,嚴山川之祭祀,然後鑒前朝得喪之本,採歷代聖哲之規,崇不諱之風,罷不急之務。」上深嘉之,賜以四品之章服。

日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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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太祖一。開平五年正月丙戌朔,太史言:「案前史,漢高祖末年,日蝕于歲首。」上甚惡之,於是素服避正殿,命百官各守本司,降敕赦宥罪以答天譴。

少帝一。龍德三年十月辛未朔,日蝕。

後唐莊宗一。同光二年四月癸亥朔,司天奏:「日蝕在卯,主歲大旱。」

明宗五。天成元年八月乙酉朔。二年八月乙卯朔。三年五月丁丑朔,其日陰雲不見,百官稱賀。長興元年六月癸己朔,其日陰冥不見,至夕大雨。二年十一月甲申朔,先是,司天奏:「計朔日合食二分,伏緣所食微少,太陽光影相鑠,伏恐不辨虧缺,請其日不入閤,百官不守司。」從之。

晉高祖四天福二年正月乙卯朔,先是,司天奏:「正月二日,太陽虧蝕,宜避正殿,開諸門,盖藏兵器。」是日太陽虧,十分内蝕三分,在尾宿十七度。日出東方,已帶蝕三分,漸生,至卯時復滿。三年正月戊申朔,司天先奏,其日日蝕,至日不蝕,内外稱賀。四年七月庚子朔,中書門下奏:「謹案舊禮,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陳五兵、五鼓、五麾,東戟西矛,南弩北楯,中央置鼓,服從其位。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異位,向日而立,明復而止。今所司法物,咸不能具,去歲正旦日蝕,惟謹藏兵仗,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舊禮施行。」從之。七年四月甲寅朔,是日百官守司,太陽不食,上表稱賀。

少帝四。天福八年四月戊申朔。開運元年九月庚午朔。二年八月甲子朔。三年二月壬戌朔。

漢隱帝三。乾祐元年六月戊寅朔。二年六月癸酉朔。三年十一月甲子朔。

周太祖一。廣順二年四月丙戌朔。

月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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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太祖一。開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夜,先是,司天奏:「是日月蝕,不宜用兵。」時王景仁方總大軍北伐,追之不及,至五年正月二日,果為後唐莊宗大敗于柏鄉。

後唐莊宗二。同光三年五月戊申。其年九月甲辰。

明宗三。天成三年十二月乙卯。四年六月癸丑望。其年十二月庚戌。

晉高祖二。天福二年七月丙寅。五年十一月丁丑。

少帝二。開運元年三月戊子。其年六月丙戊。

漢高祖一。天福十二年十二月乙未。

周世宗二。顯德三年正月戊申。五年十一月辛未。

彗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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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乾化二年四月甲戌夜,彗見于靈臺之西。五月,以彗星謫見,降赦宥罪以答天譴。

後唐天成三年十月庚午夕,西南有孛,長丈餘,東南指,在牛宿五度,三夕不見。

清泰三年九月己丑,彗出虚、危,長尺餘,形細微,經天壘、哭星。其年閏十一月,廢帝遇難于洛陽,晉高祖登位。

晉天福六年九月壬午,有彗星,長丈餘。其年十二月,安重榮建謀舉兵向闕,敗于宗城縣。

八年十月庚戌夜,有彗星見于東方,西指,尾長一丈,在角九度。其年十二月,青州楊光遠叛命。

周顯德三年正月壬戌夜,有星孛于参宿,其芒指于東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