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东三省条约

条约 交收东三省条约
清政府、俄罗斯帝国
1902年4月8日

一九〇二年四月八日,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初一日,俄历一九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与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于华历光绪二十六年,即俄历一千九百年,在中国生出之变乱所伤邦交,复行敦固,兹为商议东三省各事,大清国大皇帝特派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庆亲王,军机大臣文渊阁大学士外务部会办大臣王文韶,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 大俄国大皇帝特派驻华全权大臣正参政大臣雷萨尔,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谕旨查核,均属妥协,会同议订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愿彰明与大清国在皇帝和睦及交谊之新证据,而不愿由东三省与俄国交界各处开仗攻打俄国安分乡民各情,允在东三省各地归复中国权势,并将该地方一如俄军未经占据以前,仍归中国版图及中国官治理。

第二条 大清国国家今自接收东三省自行治理之际,申明与华俄银行于华历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即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立合同年限及各条款,实力遵守,并安照该合同第五款,承认极力保护铁路暨在该铁路职事各人,并分应保护在东三省所有俄国所属各人及该人各事业。大俄国国家因有大清国国家所认以上各情,允认如果再无变乱,并他国之举动亦无牵制,即将东三省俄国所驻各军陆续撤退,其如何撤退,开列于后:

由签字画押后,限六个月,撤退盛京省西南段至辽河所驻俄国各官军,并将各铁路交还中国;
再六个月,撤退盛京其余各段之官军暨吉林省内官军;
再六个月,撤退其余之黑龙江省所驻俄国各官军。

第三条 大清国国家暨大俄国国家,为免华历光绪二十六年,即俄历一千九百年,变乱后来再行复炽,且此变乱皆属中国注札于俄国交界各省之官兵所为,今令各将军与俄国兵官会同筹定,俄兵未退之际,驻扎东三省中国兵队之数目及驻扎处所; 中国允认除将军与俄国兵官筹定必须敷剿办贼匪弹压地方之用兵数,中国不另添练兵。惟在俄国各军全行撤退后,仍由中国酌核东三省所驻兵数,应添应减,随时知照俄国国家; 盖因中国如在各该省多养兵队,俄国在交界各处亦自不免加添兵队,以致两国无益而加增义兵各费也。至于东三省安设巡捕及绥靖地方等事,除指给中国东省铁路公司各地段外,各省将军教练,专用中国马步捕队,以充巡捕之职。

第四条 大俄国国家允准将自俄国一千九百年九月底,即华历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间起,被俄兵所占据并保护之山海关、营口、新民厅各铁路,交还本主。大清国国家允许:

一、设有应行保护该铁路情节,则专责成中国保护,毋庸请他国保护、修养,并不可准他国占据俄国所退各地段;
二、修完并养各该铁路各节,必确照俄国与英国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即华历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所定和约,及按照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即华历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与公司所立修该铁路借款合同办理,且该公司应遵照所出各结,不得占据,或藉端经理山海关、营口、新民厅铁路;
三、至日后在东三省南段续修铁路,或修枝路,并在营口建造桥梁,迁移铁路尽头等事,应彼此商办;
四、应将大俄国国家交还山海关、营口、新民厅各铁路所有重修及其养路各费,由中国国家与俄国国家商酌赔偿,俄国因此项未入大赔款内。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签押盖印之日起施行,并御笔批准之本限三个月内在森彼得保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务汉、俄、法三国文字各二分,画押盖印,以昭信守。三国文字校对相符,惟辩解之时,以法文为本,订于北京,缮就二分。

光绪二十年三月初一日 俄历一千九百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