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76年11月13日(現行條文) 1987年11月13日 1987年1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76年11月30日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 有效期:民國76年(1987年)12月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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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職掌)
-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掌理左列事項:
- 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 二、氣象預報及警報之發布事項。
- 三、地面、高空、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 四、地震、火山及海嘯之測報事項。
- 五、國內外氣象資訊之接收、處理、供應及傳播事項。
-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 七、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處理及供應事項。
- 八、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維護、檢修事項。
- 十、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曆象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等級之核定)
-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條 (人員編制)
-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業務;技正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 (人員編制)
- 二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正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人員編制)
- 三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七條 (人員編制)
- 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八條 (人員編制)
- 二等至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統籌辦理。
第九條 (人員任用)
-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