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76年11月13日(現行條文)
1987年11月13日
1987年1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76年11月30日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
有效期:民國76年(1987年)12月2日至今

中華民國 65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6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1.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3826 號令制定全文 11 條公布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新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職掌)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掌理左列事項:
  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二、氣象預報及警報之發布事項。
  三、地面、高空、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四、地震、火山及海嘯之測報事項。
  五、國內外氣象資訊之接收、處理、供應及傳播事項。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七、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處理及供應事項。
  八、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維護、檢修事項。
  十、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曆象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等級之核定)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條 (人員編制)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業務;技正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 (人員編制)

  二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正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人員編制)

  三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七條 (人員編制)

  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八條 (人員編制)

  二等至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統籌辦理。

第九條 (人員任用)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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