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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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