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民國32年6月立法7月公布)
← |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民國32年3月立法4月公布) |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2年6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43年6月26日 1943年7月13日 公布於民國32年7月13日 |
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 |
|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交通部為統一管理全國公路運輸工程及其有關業務,設公路總局。
第二條 (處之設置)
- 公路總局置左列各處:
- 一、總務處。
- 二、工務處。
- 三、監理處。
- 四、運務處。
- 五、材料處。
- 六、財務處。
第三條 (總務處職掌)
-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編擬、保管文件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事項。
- 四、關於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事項。
- 五、關於員工之福利事項。
- 六、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四條 (工務處職掌)
- 工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路設計、建築事項。
- 二、關於公路保養、修理事項。
- 三、關於公路、輪渡事項。
- 四、關於公路器材之支配事項。
- 五、關於其他公路工程事項。
第五條 (監理處職掌)
- 監理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車輛牌照、路線執照、駕駛人、技工之登記、給照事項。
- 二、關於運量觀測,行車安全事項。
- 三、關於公路運輸機構之監督事項。
- 四、其他關於公路監理事項。
第六條 (運務處職掌)
- 運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路車輛調度、修理事項。
- 二、關於行車考核、訓練事項。
- 三、關於物資儲藏、接轉事項。
- 四、關於公路通訊設備事項。
- 五、其他關於運輸業務事項。
第七條 (材料處職掌)
- 材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路運輸工程工具、材料之配製、儲備事項。
- 二、關於倉庫之設備事項。
- 三、關於燃料之化煉事項。
- 四、關於材料之採購事項。
- 五、其他關於公路器材事項。
第八條 (財務處職掌)
-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經費之支配、調劑事項。
- 二、關於款項之收支、保管事項。
- 三、關於財產契據之登記、保管事項。
- 四、其他關於財務事項。
第九條 (局長、副局長設置)
- 公路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本局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第十條 (秘書設置)
- 公路總局設秘書九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處長、副處長設置)
- 公路總局設處長六人,簡任;分掌各處事務;副處長六人薦任或簡任,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十二條 (警稽主任設置)
- 公路總局設警稽主任一人,簡任;掌理公路之保護、警衛及檢驗、稽查之聯繫事項。
第十三條 (醫務主任設置)
- 公路總局設醫務主任一人,聘任;掌理關於公路醫務、衛生及旅客之臨時救護事項。
第十四條 (編制)
- 公路總局設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薦任;科員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一十人,辦事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項。
第十五條 (編制)
- 公路總局設技正十人至十二人,其中八人簡任,餘薦任;主任督察工程司一人,簡任;督察工程司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人,薦任;技佐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十六條 (編制)
- 公路總局因業務及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局)
- 公路總局就業務需要,於全國公路線得設公路管理局,於興築新路工程時,得設公路工程局。
第十八條 (會計處長、佐理人員設置)
- 公路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局長、副局長之指揮,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由公路總局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科長、科員、辦事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十九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