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現行條文)
2000年1月14日
2000年2月2日
公布於民國89年2月2日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6930 號令
有效期:民國89年(2000年)2月4日至今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69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並提供諮詢及輔導事項。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事項。
  四、接受委託辦理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第三條 (各組之設置)

  本所設教務組、培訓推廣組、實習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及職權)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所務。

第五條 (人員編制)

  本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組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及職權)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之設置及職權)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適用職系)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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