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工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等事項。
  二、車機工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及招標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配件管理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廠務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廠設四課、配件庫,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廠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廠長、副廠長之設置)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第六條 (編制)

  本廠置課長四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八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工務員五人,課員六人,繪圖員一人,監工員五人,辦事員二人,領班五人,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類船士二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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