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复函
人退司函〔1992〕4号
1992年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文件

吉林省人事厅:

  转去浑江市人事局《关于参加村供销社的干部办理离休的请示》(浑人字〔1991〕32号)的函一件。

  关于该局询问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对这部分干部,应先确定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如果他们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精神,能够认定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否则不能办理离休。

  请转告该局。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