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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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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2/99/M號法律
。
人民團體法 (前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24 日
制定20條
中華民國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前[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67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7 日公布
2.總統 (78) 華總 (一) 義字第 0516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7 條
(原名稱: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新名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 日
修正前[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為本法
並修正第2, 48, 52, 58至60, 62條
增訂第46之1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7 日公布
3.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39 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第 2、48、52、58~60、62 條條文;增訂第 46-1 條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新名稱:人民團體法)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14 日
增訂第50之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4.總統 (82) 華總 (一) 義字第 7112 號修正公布令增訂第 5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 日
修正第3, 46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4 日公布
5.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6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53, 55, 58至61條
刪除第64, 65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600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55、58~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64、6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修正第8, 67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67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刪除第2, 36, 40, 53條
修正第5, 37, 5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7、56 條條文;刪除第 2、36、40、53 條條文
(註:本法有關政黨之規定,依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制定之
政黨法
第 45 條條文規定,自政黨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7, 25, 29, 6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25、29、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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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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