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毀銅器鑄錢敕

令毀銅器鑄錢敕
作者:柴榮 後周
(後周世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25

國家之利,泉貨為先,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於私下,不禁銷鎔,歲月漸深,奸弊尤甚。今采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制。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官物及鏡,並寺觀內鍾磬鈸相輪火珠鈴鐸外,基餘銅器,一切禁斷。應兩京諸道州府銅象器物,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內,並須毀廢送官。其私下所納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如出限有隱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二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七十,捉事告事人賞錢十貫。一斤至五斤,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九十,捉事告事人賞錢二十貫。五斤已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死,知情人徒二年,配役一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一百,捉事告事人賞錢三十貫。其人戶若納到熟銅,每斤官中給錢一百五十,生銅每斤一百。其銅鏡令官中鑄造,於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於諸處興販。其朝廷及諸州見管法物軍器官物,舊用銅制造並裝飾者,候經使用破壞,即時改造。仍今後不得更使銅,內有合使銅者奏取進止。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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