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聊城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城市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聊城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城市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规〔2012〕19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7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
今年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0周年。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全面总结30年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检查。
检查发现,山东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河南省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对山东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河南省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城市予以通报批评。
请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将整改情况于2013年8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我们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请示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
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引以为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加大保护投入,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开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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