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人】 (雜名)謂舊里之人。百丈清規尊宿遷化條所謂:「勤舊,辦事,鄉人,法眷。」是也。其為首長者曰鄉頭,或曰鄉長,列於末位之意曰鄉末。又見百丈清規二及六,象器箋稱呼門。
作者丁福保1922年出版,1952年逝世,所以本辭典在兩岸四地以及美國屬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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