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剑赠剑办法训令
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正 陆海空军军官佐员生 佩剑赠剑办法训令 (1937年1月14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公二(总)第一三五号 令参谋本部 案查陆军军官佐佩剑及各军事学校毕业学员赠剑,前经本会规定办法三项,通伤遵照在案.兹查该项办法,未将海军、空军列入,而制发此项赠剑之权,亦未经明白规定,以至各军事机关学校,每有自行制发情事,殊欠妥当。亟应详加修正,以臻完密,而利推行。经将该陆军军官佐佩剑及各军事学校毕业学员赠剑办法三项,改为陆海空军军官佐佩剑及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毕业员生赠剑八项,业经本会第一五六次常会决议通过,并经公布各在案。伺后关于陆海空军军官佐佩剑及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毕业员生赠剑,悉依修正办法办理。除分令外,合亟检发修正陆海空军军官佐佩剑及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毕业员生赠剑办法一份,令仰该部遵照办理并转伤所属一体遵照为要。 此令 附发修正陆海空军军官佐佩剑及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毕业员生赠剑办法一份。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元月十四日 委员长 蒋中正 陆海空军军官佐佩剑及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毕业员生赠剑办法 第一项 陆海空军所规定之短剑必须现职陆海空军军官佐着军常服时佩带之。 第二项 陆海空军军官佐所佩短剑一律自备,公家概不得发给。但由本会委员长特予赠给者不在此限。 第三项 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于毕业时,其成绩优良,考列前五名者,得呈请本会核给短剑。 第四项 凡各军事学校呈请赠剑,必须依照机关系统呈由各该主管上级机关,转呈本会,不得迳呈委员长核给。 第五项 凡陆海空军短剑由本会增给者,得镌用委员长名义,其他应各依规定式样制备。 第六项 凡短剑镌用委员长名义者,一律由本会制发,其他概不得应自行制发。 第七项 承制此项短剑店铺,规定由军政部指定,呈报本会备案。凡未经军政部指定者概不得承制之。 第八项 遇有运输此项短剑,如无本会办公厅证明文件者,各地宪警机关得立予扣留,并一面呈报本会核办。 附:抄陆军各部队军官佐佩军刀暂行办法 一、 在修正陆军服制条例未明令公布之前,各军官佐佩带军刀暂依本办法行之。 二、 陆军军官佐着大礼服时应配礼刀。 三、 陆军军官佐着常礼服时应配军刀,常礼服制式与军常服同,但用白色手套,穿长筒皮鞋,乘马者穿马靴,均戴马刺。 四、 陆军官佐着军常服时概佩短剑,但受阅兵时或指挥部队时得配带军刀。 五、礼刀、军刀、短剑制式如附图第一、第二、第三,均不分等阶,将校尉官一律。 六、本办法自通令之日起施行。 附:礼刀、军刀、短剑各图说三份(略) [参谋本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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