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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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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信託業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신탁업법
、(信託業法)
。
信託業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
制定6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
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87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60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
2.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4150號令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48條
增訂第48之1至48之3, 58之1, 58之2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8-1~48-3、58-1、58-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修正第12, 54, 58條
增訂第48之4, 48之5, 61之1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4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5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8-4、48-5、6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48之3, 63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3、63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 3, 4, 7至10, 15, 17, 18, 20, 22, 25至27, 34, 43, 44, 53, 56條
增訂第18之1, 20之1, 32之1, 32之2, 58之3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4、7~10、15、17、18、20、22、25~27、34、43、44、53、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0-1、32-1、32-2、58-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3之1條
修正第48, 48之1, 48之2, 48之3, 58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48-3、58-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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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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