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訴訟律

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 修正刑事訴訟律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軍政府
中華民國10年(1921年)3月2日
公布於民國10年3月2日
刑事訴訟法 (民國17年)
民國10年3月2日軍政府命令公佈

刑事訴訟律草案修正各條

编辑

因牴觸約法刪除者

编辑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牴觸約法第一條、第五條。
  第十條「第六條第二款及」七字,牴觸約法同上。
  第六條「或其夫」三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一項,牴觸約法第一條、第五條。
  以上均刪。

因牴觸約法改正者

编辑
  第一章 第一條、第九條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一項、第十四條一項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一項、第二十五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節、第三十一條一項、第三十二條一項二項、第三十五條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二項、第六十五條二項、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十七條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一百四十二條二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三項、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二項、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一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二項、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一項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三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二款、第三百零二條一項二項、第三百十二條一項、第三百十七條一項第五款、第三百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條二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十二款第十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一條二項、第三百五十三條一項、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一條一項二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七條一項、第三百六十九條四項、第三百七十一條一項、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七十六條一項、第三百七十七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九條二項、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一項、第三百八十四條一項二項三項四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五條二項、第三百九十六條一項、第三百九十七條一項、第三百九十八條一項二項、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一條、第四百三條至第四百六條、第四百七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八條、第四百九條一項、第四百十條一項、第四百十二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十三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六條一項、第四百十七條第一款、第四百十九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二十二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二十三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二十四條一項、第四百二十五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一項、第四百二十八條一項、第四百三十條一項、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至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三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五款、第四百四十六條二項、第四百四十七條一項二項三項、第四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五十三條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七十八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五百一條、第五百二條、第五百十一條、第五百十二條、第五百十四條「審判衙門」四字,牴觸約法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以上「審判衙門」字樣,均改為「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二項「大臣、尚書、督撫」六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以上「大臣、尚書、督撫」字樣,改為「特任官」。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一項二項「審判衙門、檢察廳」七字,牴觸約法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以上「審判衙門、檢察廳」字樣,均改為「法院」。
  第三百七十七條一項、第三百九十八條一項、第四百十四條「該衙門」三字,牴觸約法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以上「該衙門」字樣,均改為「法院」。
  第二百十九條「審判衙門」四字,牴觸約法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以上「審判衙門」字樣,均改為「審判廳」。

因牴觸約法及現行法令改正者

编辑
  第二章當事人第一節「原告官」(目錄同)第三十九條,牴觸約法第九條及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原文)。
  以上改為:第二章當事人第一節「原告官及原告人」
  「第三十九條 刑事原告官之職務,由檢察官執行。 偵查處分、預審處分、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依本律第二編及第三編之規定辦理。 刑事原告人,依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抵觸約法第四十九條及現行法令。
  以上一條改為「警察長官、地方長官及憲兵司令官,於所管區域內皆為司法警察官。其行偵查犯罪之權限,與地方檢察官同。」

因牴觸現行法令刪除者

编辑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告人及」四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被告人及」四字刪。

因牴觸現行法令改正者

编辑
  第二十條、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五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一項二項三項、第四百六十九條一項「廳丞」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廳丞」字樣,改為「檢察長」。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改為:「警官、警察長」。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改為:「第一、警察。第二、憲兵。」
  第三章 第二節 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一項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一項二項三項四項、第九十六條一項、第九十七條一項、第九十八條一項、第一百條一項、第一百一條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條一項三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二項、第一百六十四條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一項、第二百條、第二百一條一項、第二百三條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七條一項、第三百二條一項「勾攝」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勾攝」字樣,均改為「拘致」。
  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一項第三款、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一項二項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一項三項、第九十七條二項、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二項、第一百六十條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一條一項、第二百九條一項、第五百七條一項二項「勾票」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勾票」字樣,均改為「拘票」。
  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二項「勾票、勾攝」,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勾票、勾攝」字樣,均改為「拘票、拘致」。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八條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三條一項「官吏」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官吏」字樣,均改為「官員」。
  第三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二項、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七條二項、第三百七十六條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二項、第四百二十九條一項、第四百四十一條三項、第四百五十三條二項、第四百八十條三項、第五百十四條二項「三日」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三日」字樣,均改為「十日」。
  第三百九十二條「五日」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五日」字樣,改為「十日」。
  第三百七十三條「七日」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七日」二字,改為「十日」。
  第四百五十七條「官報」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官報」二字,改為「公報」。
  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六條一項「法部」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法部」字樣,均改為「司法部」。
  第四百八十六條「覆奏」二字,牴觸新刑律第四十條。
  以上「覆奏」字樣,改為「覆准」。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1.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