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事訴訟律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修正民事訴訟律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軍政府
中華民國10年(1921年)3月2日
公布於民國10年3月2日
民事訴訟法 (民國19年)
民國10年3月2日軍政府命令公佈

民國16年12月最高法院第一次院務會議議決適用

民事訴訟律草案修正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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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牴觸約法删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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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條「皇族或」三字,牴觸約法第一條、第五條。
  以上刪。
  第三百八十一條,牴觸約法第五條
  以上刪。
  第三百八十五條二項及三項「二」字「及俞允」三字,牴觸約法第一條、第五條。
  以上删。

因牴觸約法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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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六十九條「及其執行囑託軍事審判衙門」十二字、第三百七十三條三項「及執行應囑託軍事審判衙門為之」十四字,牴觸約法第四十九條。
  以上改為「囑託所屬之長官或隊長執行之」。
  第三百八十二條「大臣」二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以上「大臣」字樣,改為「特任官」。
  第三百九十三條三項「及執行囑託軍事審判衙門為之」十三字,牴觸約法第四十九條。
  以上改爲「囑託所屬之長官或隊長執行之」。

因牴觸約法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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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編 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一項二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一項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一項二項、第四十六條一項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一項二項、第六十八條一項、第六十九條一項、第七十條二項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二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一項、第八十一條一項、第八十五條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一項二項、第一百四條一項二項、第一百五條二項、第一百六條一項、第一百八條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二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二項三項、第一百三十七條一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一項、第一百三十九條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條二項、第一百四十四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一項、第一百四十八條一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一項二項、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二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一項、第一百六十條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一項二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十款、第一百七十條一項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一項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一項二項三項、第一百九十五條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條一項二項、第二百五條一項二項、第二百六條一項、第二百八條、第二百十條一項二項、第二百十一條二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一項、第二百十八條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一項、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二項、第二百二十六條二項、第二百二十七條一項、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一項、第二百四十三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一項二項、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一項、第二百五十條一項、第二百五十一條一項二項、第二百五十二條一項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一項、第二百五十四條一項二項、第二百五十五條一項、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二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二項、第二百六十九條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一項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一項二項、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一項、第二百八十七條一項、第二百九十條一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一條一項、第三百三條第三款第三項、第三百六條、第三百十八條一項、第三百十九條一項、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五條一項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一項二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一條至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一項二項、第三百五十七條一項二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二項、第三百六十一條一項、第三百六十三條一項二項、第三百六十六條一項及第四款、第三百六十八條二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三百七十三條三項、第三百七十九條二項、第三百八十條一項、第三百八十二條三項、第三百八十三條一項及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三項、第三百九十一條三項、第三百九十二條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四百一條一項二項三項、第四百四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五條、第四百六條、第四百七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十條一項、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二十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二十一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四條一項二項、第四百三十七條二項、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一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四十三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二項、第四百四十六條一項、第四百四十七條二項、第四百四十八條一項、第四百五十條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二項、第四百五十六條二項、第四百五十八條一項、第四百五十九條一項、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一條、第四百六十二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四條一項、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一項、第四百七十九條一項三項、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百八十六條一項二項、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百八十八條、第四百八十九條一項、第四百九十條至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六條一項及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條二項、第四百九十九條二項、第五百二條一項、第五百四條、第五百六條一項、第五百九條一項、第五百十條一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五百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四條二項、第五百二十六條一項二項、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五百三十八條一項、第五百四十條一項、第五百四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五百五十條一項、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五百五十五條一項、第五百五十七條一項二項、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五百六十三條一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五百七十四條一項、第五百七十六條一項、第五百七十八條一項、第五百七十九條一項、第五百八十條一項、第五百八十一條一項、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一項及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一項、第五百九十條一項、第五百九十二條一項、第五百九十三條、第五百九十八條一項二項、第五百九十九條一項、第六百條、第六百二條、第六百三條一項及第二款、第六百五條第一款、第六百九條、第六百十二條第四款、第六百十四條二項、第六百十五條、第六百十六條、第六百二十條第四款、第六百二十二條一項、第六百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欵、第六百二十四條一項二項、第六百二十六條一項、第六百二十八條三項、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三十二條一項、第六百三十三條一項、第六百三十五條一項二項、第六百三十七條二項、第六百四十四條一項、第六百四十五條、第六百四十六條、第六百四十七條一項、第六百四十八條、第六百四十九條二項、第六百五十條一項二項、第六百五十四條第四款二項、第六百五十六條二項、第六百六十條、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六百六十二條二項、第六百六十四條一項、第六百六十七條一項二項、第六百六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九條一項、第六百七十二條二項、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八條二項、第六百八十條、第六百八十一條一項、第六百八十五條一項、第六百八十六條、第六百九十條、第六百九十二條一項、第六百九十六條一項、第六百九十八條一項、第七百條一項、第七百六條一項、第七百十條、第七百十三條第一款、第七百十四條、第七万十六條二項、第七百十七條、第七百十九條、第七百二十一條、第七百二十三條一項、第七百二十四條一項、第七百二十六條三項、第七百二十八條、第七百二十九條二項、第七百三十一條一項、第七百三十二條一項、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七百三十六條一項、第七百三十七條一項、第七百三十九條一項、第七百四十一條一項二項、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七百四十九條二項、第七百五十一條一項二項、第七百五十二條一項二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七百六十二條一項、第七百六十三條一項、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七百七十六條一項、第七百七十八條一項、第七百七十九條至第七百八十一條「審判衙門」四字,牴觸約法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以上「審判衙門」字樣,均改爲「法院」。
  第三十九條一項「衙門」二字,牴觸約法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以上「衙門」字樣,改為「法院」。

因牴觸現行法令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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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第二百四條、第二百五條二項、第二百六條一項「衙門」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衙門」字樣,均改為「公署」。
  第一百四十四條二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一條、第六百九十二條二項、第七百二十六條三項、第七百三十七條二項「法部」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法部」字樣,均改爲「司法部」。
  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二項、第二百三條「外務部」三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外務部」字樣,均改爲「外交部」。
  第二百十條二項、第二百十一條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三項、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八十五條一項、第七百十七條、第七百十九條「官報」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官報」字樣,均改爲「公報」。
  第三百八條一項「二十日」三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二十日」字樣,改爲「七日」。
  第三百六十七條二項、第四百二條「勾攝」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勾攝」字樣,改爲「拘致」。
  第三百八十二條一項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二項「官署」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官署」字樣,均改為「公署」。
  第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五條二項、第二百六條、第三百八十四條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一項、第四百八條二項、第四百十五條一項及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百三十三條一項、第四百三十五條「官吏」字樣,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官吏」字樣,均改爲「官員」。
  第四百八條二項、第四百三十三條一項、第四百三十五條「官署公署」四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官署公署」字樣,均改為「公署」。
  第四百七十二條「判語」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判語」字樣,改爲「主文」。
  第四百九十九條一項「十四日」三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十四日」字樣,改爲「二十日」。
  第五百三十三條一項、第五百七十二條一項、第五百七十四條二項、第五百九十一條二項、第六百十一條一項「三十日」三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三十日」字樣,均改爲「二十日」。
  第五百六十一條一項「控訴」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控訴」字樣,改為「控告」。
  第五百九十一條一項「七日」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七日」字樣,改爲「二十日」。
  第六百六十二條三項「審判」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以上「審判」字樣,改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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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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