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律草案
修正民律草案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軍政府 中華民國10年(1921年)3月2日 公布於民國10年3月2日 |
民國10年3月2日軍政府命令公佈 |
民律草案修正各案
编辑因牴觸約法删除者
编辑- 第四條,牴觸約法第二章。
- 第九條但書,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二十六條末至第三十條,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三十一條「及妻」二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三十四條,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條「或夫」二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牴觸約法第六條第六款。
- 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條,牴觸約法第六條第一款。
- 第四章第二節至第三節、第一千三百八十條至第一千三百八十九條,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一千四百九條「嫡」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 第一千四百七十四條「不論嫡子庶子」六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 以上均删。
因牴觸現行法令删除者
编辑- 第八百五十六條,牴觸新刑律第二百七十九條。
- 以上删。
因牴觸一般事實删除者
编辑- 第一千三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三百四十條、第一千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千三百五十七條二項、第一千三百六十一條二項、第一千三百九十六條、第一千四百二條、第一千四百四條二項,牴觸一般事質。
- 以上删。
因牴觸約法改正者
编辑- 第七十五條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二項、第一百十一條一項、第一百十五條一項、第一百十八條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五百九條二項、第五百二十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三十三條一項、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六條一項二項、第六百十四條二項、第七百六十三條、第八百四十條、第八百五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九百九條、第九百五十九條、第九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五十七條、第一千七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五十條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二項、第一千三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條一項二項、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條一項、第一千四百七十條一項、第一千四百四十二條二項、第一千四百四十六條二項、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條、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條二項、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條、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五百六十二條、第一千五百六十三條、第一千五百六十九條「審判衙門」四字,牴觸約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九條。
- 以上「審判衙門」字樣,改爲「法院」。
-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條「僕婢」二字,牴觸約法第五條。
- 以上「僕婢」二字,改爲「傭工人」。
因牴觸現行法令改正者
编辑- 第一百十二條一項二項、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一項、第一百二十條二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一項三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三項、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衙門」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 以上「衙門」二字,改爲「公署」。
- 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條「官吏」二字,牴觸現行法令。
- 以上「官吏」二字改爲「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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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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