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鐵路特別黨部組織條例案

修正鐵路特別黨部組織條例案
制定机关:中國國民黨
二十七年九月八日第五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鐵路特別黨部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鐵路特別黨部)由全路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之並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二條 全路代表大會如不能召集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時前條規定之鐵路特別黨部執行委員得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派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三條 鐵路特別黨部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中央之命令及全路代表大會之決議
乙,組織各下級黨部並指揮其活動
丙,編造預決算及處理財務
丁,依照抗戰建國綱領訓練全路黨員及職工

第四條 鐵路特別黨部主任委員主持會務對外并代表鐵路特別黨部主任委員缺席時得尾委託執行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但須呈報中央備案

第五條 鐵路特別黨部執行委員除出席會議襄理會務外須分期分區輪流赴個下級黨部督察黨務指導工作

第六條 鐵路特別黨部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交複議之權如複議後仍有異議得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第七條 鐵路特別黨部設書記長一人由中央委派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宜

第八條 鐵路特別黨部職員名額呈由中央核定之

第九條 鐵路特別黨部視事務之需要得分股辦事各股設股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錄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委派呈報中央執行委員備案

第十條 鐵路特別黨部於必要時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核准得設各項特種委員會

前項特種委員會各設委員若干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十一條 鐵路特別黨部經費預算由鐵路特別黨部擬訂呈請中央執行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二條 鐵路特別黨部辦事細則由鐵路特別黨部訂定呈請中央執行委員會核准備案

第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海員特別黨部執行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中央執行委員會決施行

參考文獻 编辑

  • 原件現藏台北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收藏號:會5.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