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二 元史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選舉三

銓法中 编辑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各止一名。 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 諸用廕者,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諸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廕者,皆於合敍品從降一等。 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 諸職官廕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於諸官府自求職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五年,詔:「諸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 諸廕敍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敍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十六年,部擬:「管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比附承廕例,量擬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敍,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敍。 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二十七年,詔:「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敍,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議:「諸職官子孫廕敍,正一品子,正五品敍。從一品子,從五品敍。正二品子,正六品敍。從二品子,從六品敍。正三品子,正七品敍。從三品子,從七品敍。正四品子,正八品敍。從四品子,從八品敍。正五品子,正九品敍。從五品子,從九品敍。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用,雜職於省劄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 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廕敍,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廕敍,傍廕照例降敍。」 至大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敍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敍用。據腹裏、江南歷仕陞等遷往者,其子孫弟姪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憫。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敍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廕敍,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敍,雲南官員擬四川廕敍,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敍。」

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 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陞二等,其餘州郡,例陞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咨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二十年,部擬:「遷敍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陞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係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裏遷去甘肅者,擬陞二等,中興府擬陞一等。」 二十一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陞一等,接連溪洞陞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陞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於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陞二等,仍以三十月為滿陞轉。 二十八年,詔:「腹裏官員遷去雲南近裏城邑,擬陞二等,若極邊重地,更陞一等。行省咨保人員,比依定奪。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臺官,一同以本土周迴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依御史臺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脚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許令之任。若有急闕,依上選取,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遷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依例陞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臺官一同遷調。」 泰定四年,部擬:「諸職官子孫承廕,已有元定廕敍地方通例,別難議擬,如願於廣海廕敍者,聽其所請,依例陞等遷敍。其已咨到都省,應合本省地分廕敍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廣海闕官,於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迴,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穀官選擬,權設,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凡遷調循行: 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儘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於應敍職官內選用,驗(各)〔合〕得資品上,[1]雖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注。 應有合就彼遷敍人員,如在前給由已咨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咨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咨。 無解由人員,不許銓注。 諸犯贓經斷應敍人員,照例銓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歷月日已滿,方許銓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選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并所注職名,擬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擬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陞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陞職。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惟封贈廕敍官職,各從一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入邊遠則優,憲臺舉廉能政蹟則優,以選出使絕域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九年,詔:「臺、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凡翰林院、國子學官: 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劭、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凡遷官之法: 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算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穀典守以二歲為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內任官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陞一等,或三考陞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2]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陞則借陞,而補以後任。此又其權衡也。

凡選用不拘常格: 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為憲司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蹟秩視六品,外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陞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實授,或普減資陞等,或內陞等,或外減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夫勳臣世冑、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斯則歷代以來封駁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選: 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凡官吏遷敍: 至元十年,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 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為滿,在外以三周歲為滿,錢穀官以得代為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職官轉補,與職官同。

凡覃官: 至大二年,詔:「內〔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3]服色、班次、封廕皆憑散官。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考滿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四年,詔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詔:「內外流官已帶覃官,准理實授。所有軍官及其餘未覃人員,四品以下並覃散官一等,三品遞進一階,至三品上階止,[4]服色、班次、封廕,悉從一高。其有出身應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滿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准實授,其正五品任回已歷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陞從四,餘有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擬合准理實授,月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於四品內遷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內通行理算。」

凡減資陞等: 大德九年,詔:「外任流官,陞轉甚遲,但歷在外兩任,五品以下並減一資。」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滿任回,依上優減。 天曆元年,詔:「以兵興,內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陞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凡注官守闕: 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准守闕外,未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二十二年,詔:「員多闕少,守闕一年,年月滿者照闕注授,餘無闕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員多闕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 至元五年,議:「各路地里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銓選。」

凡除官照會: 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當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錢穀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合屬照會。」 二十四年,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闕任滿者,比之滿期,預先一月照會。」

凡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凡赴任公參: 至元二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凡官員給假: 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敍,自願休閒者聽。」 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醫并告假侍親者,擬自離職住俸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部擬:「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裝束假限外,違者計日斷罪。」 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亡并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擬合支給,違例不到,[5]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內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闕。」 大德元年,議:「雲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並聽解任奔赴。」 二年,詔:「凡值喪,除蒙古、色目人員各從本俗外,管軍官并朝廷職不可曠者,不拘此例。」 五年,樞密院臣議:「軍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後,授以他職。」 七年,議:「已除官員,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則親鄰主首,呈報上司,別行銓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將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標附,有犯贓事故,並仰申聞。」 天曆二年,詔:「官吏丁憂,各依本俗,蒙古、色目倣效漢人者,不用。」部議:「蒙古、色目人願丁父母憂者聽。」

凡官員便養: 至大三年,詔:「銓選官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別無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凡遠年求敍: 元貞元年,部擬:「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為限,於本處官司明具實跡保勘,申覆上司遷敍。」 大德七年,議:「求敍人員,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敍用。」

銓法下 编辑

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隨朝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一等注授。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巡檢。 臺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一〕資,[6]十月以下巡檢。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 奏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大德四年,中書省准:「吏部擬腹裏、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陞轉通例,凡腹裏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陞轉,今准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十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擬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陞用,其餘直補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案牘、都〔吏〕目:[7]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陞轉。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立格,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創補者,雖歷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內外諸司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於職官內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又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8]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選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從翰林發補。奏差亦於職官內選一半,餘於籍記應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已擬在役聽候。」 省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選取。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文資流官內選取,考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用)〔預〕。[9]院臺令史如元係七品之人,亦在選補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陞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知印於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於正從八品流官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凡歲貢吏員: 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于後:諸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申解貢。 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 諸歲貢吏,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二十二年,省擬:「呈試吏員,先有定立貢法,各道按察司上路總管府凡三年一貢,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貢一人,以次籍記,遇各部令史有闕補用。若隨路司吏及歲貢儒人,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於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取考試,唯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指者為中選。隨路貢舉元額,自至元二十三年為始,各道按察司每歲於書吏內,以次貢二名,儒人一名必諳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經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闕,以次勾補。」 元貞元年,詔:「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性行修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九年,省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儘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歷一考,依例試貢。」

凡補用吏員: 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於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補。」 十五年,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臺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取。」 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捋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敍,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 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 三十一年,省准:「內史府令史,於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大德三年,省准:「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於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記各部令史內,或於正八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令史,准本院依驗元准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闕如係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牘內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敍,自行選用者,止於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於正從八品流官內,或於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部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道宣慰司元係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大德五年,擬:「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於附近州縣司吏內遴選。」 六年,省擬:「太醫院令史,於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內選取。長信寺令史,於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敍用,有闕於籍記令史內發補。」 七年,擬:「刑部人吏,於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於籍記部令史內選取儒吏一名,續准一名,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選補。 戶部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八年,省准:「隨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府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於本州籍記司縣人吏內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儘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并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十年,省准:「司縣司吏有闕,於巡尉司吏內依次勾補。巡尉司吏有闕,從本處耆老上戶循眾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為滿。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若無所轄府州,於附近府州吏內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 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於籍記令史上十名內、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十一年,省准:「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補。」 至大元年,省准:「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於常選人內發。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 三年,省准:「泉貨監令史,於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於相應人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敍,有闕以相應人補。」 四年,省准:「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選補。 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敍。」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敍。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敍。」 皇慶元年,省准:「羣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敍,有闕於相應人內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於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於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二年,省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敍,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陞從七〔品〕,[10]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於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吏互相遷調。 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牘。沙、瓜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會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敍,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陞轉。 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見役各部令史內取補,[11]宣使於常〔選〕職官內參補,[12]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仍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馬赤俱令長官選用。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名。譯史一名,於蒙古字教授及都省見役蒙古書寫內選補。奏差二名,以相應人補。」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 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充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陞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部奏差內選取,改陞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敍。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選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於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六年,部擬:「河間運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陞轉。

凡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衞尉院利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二十八年,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府監行(由)〔內〕藏庫子,[13]三周年為滿,省劄錢穀官內遷敍。 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周歲,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器備庫庫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三十年,[14]省准:「宣徽院生料庫庫子、本把并太醫院所轄御藥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敍。」 大德元年,部擬:「中御府奉宸庫庫子,以三周歲為滿,擬受省劄錢穀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三年,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 2080 司、富寧、寶源等庫,[15]各設色目司庫二名,俱於樞密院各衞色目軍內選差,考滿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漢人司庫,於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日,減一界陞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考滿優減兩界。 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任迴減一資陞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人有闕,於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吏內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於大都路人戶內選用,二周歲為滿,院務提領內任用;都監內充司庫,二年為滿,於受省劄錢穀官內任用;務使充司庫,二年為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戶內選充,二年為滿,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醫院御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四年,受給庫依油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會同館收支庫攢典,與長秋庫同。 上都廣積、萬盈二倉係正六品,永豐係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庫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轉寺監本把,并萬億庫司吏相應。 提舉廣惠司庫子,考滿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依平准行用庫例補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擬於錢穀官內遷敍,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給付身,考滿不入常調。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於巡檢內任用,添一資陞轉。 京畿都漕運司司倉,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 六年,部呈:「凡路府諸州提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目,如係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其由倉庫攢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劄錢穀官,都目近上錢穀官,吏目改酌中錢穀官。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滿,於流官內遷用。 廣勝庫子,合從武備寺給付身,考滿本衙門定奪。 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同,任回減一資陞用。」 七年,各路攢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子,依已擬於司縣司吏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州司吏有闕,挨次勾補。 諸倉庫攢典有闕,於各部籍記典吏內發補。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闕,却於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門司吏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品衙門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牘內遷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於都目內任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 回回藥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 九年,省准:「提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係本衙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倉例,六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至大二年,省准:「廣禧庫庫子,依奉宸庫例出身,如係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遷用。 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官一體,二周歲為滿。」 三年,省准:「各路庫子於各處錢穀官內發補,擬不減界,考滿從優定奪。江北庫子,止依舊例。和林設立平准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選二名,二周歲為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皇慶元年,部議:「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把、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於常調人內發補,自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奪,若係常選任用者,考滿依例遷敍。」 二年,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子合於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於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於州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陞轉。」

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於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已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七年,省准:「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省院臺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所〕、承發司、架閣庫典吏,[16]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六部銓寫、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於都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 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元貞元年,省准:「省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陞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兩淮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雲南、四川、河西三道書吏,在邊遠者三十月為格,依上遷補。 江浙行省檢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儀、掌膳、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以次轉補。」 八年,省議:「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關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敍,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門典吏,[17]歷三考陞宣使,補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九年,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於籍記教授試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十年,省准:「陝西諸道行御史臺察院書吏,若係腹裏歲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歷一考,以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 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補縣吏,須歷一考,方許轉補。 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十月陞都目,添一資陞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闕,宜於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內從上發補。 各路府州獄典遇闕,於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書寫,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歷六十月依上發補。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令史一體除正八品。 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月依舊出身敍,任迴添一資陞轉。 內臺察院轉部、行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迴添一資陞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 二年,[18]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取,不許遷敍,候書吏考滿,通理敍用。 職官先嘗為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并府州提控案牘、都吏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儒吏,依例選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員數。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四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係六部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祐三年,部擬:「行臺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係吏員出身者,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案牘內選用,任迴依例陞轉。 大宗正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衞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補諸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係八品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天曆元年,臺議:「各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凡衞翼吏員陞轉: 皇慶元年,樞密院議:「各處都府并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衞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衞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衞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 各衞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陞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衞令史。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於本翼上千戶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陞萬戶府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於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控案牘兩任,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衞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於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

凡提控案牘、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劄,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於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衞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用。 各衞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衞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衞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九十月依上陞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代。

校勘記 编辑

  1. 驗(各)〔合〕得資品上 據元典章卷八遷調官員改。
  2. 兩考者及五十七月 清續通考改作「兩考者及五十四月」,並注:「志作五十七月,疑誤。」
  3. 詔內〔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 據本書卷二三武宗紀至大二年正月丙申條、元典章卷八內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補。
  4. 三品遞進一階至三品上階止 按上文有「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元典章卷八內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亦與此合。疑「至」下脫「正」字。
  5. 違例不到 按元典章卷十一奔喪遷葬假限、奔喪違限勒停,「例」皆作「限」,疑此誤。
  6. 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一〕資 據本書卷八四選舉志考課補。
  7. 江南提控案牘都〔吏〕目 據元典章卷九江南提控吏目遷轉,卷十二司吏補。
  8. 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 按元典章卷十二官職吏員,「各部」、「籍記」下皆有「令史」,疑此脫。
  9. 雜職不(用)〔預〕 據後文及元典章卷十二官職吏員改。
  10. 從七〔品〕 原空闕,從北監本補。
  11. 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見役各部令史內取補 本書卷八四選舉志隆禧院取補令史,文字與此處同,「於常選」上有「令史」二字,疑此脫。
  12. 宣使於常〔選〕職官內參補 據前後多見之文補。
  13. 太府監行(由)〔內〕藏庫子 據本書卷十六世祖紀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甲辰條、卷九0百官志改。
  14. 三十年 按前文已書「三十年」,此處疑衍或為「三十一年」之誤。
  15. 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 按寶源庫為萬億四庫之一,此復書,疑衍誤。
  16. 執總會總房照磨〔所〕承發司架閣庫典吏 按照磨所為官府名,本志屢見,據補。
  17. 三品衙門 按元典章卷八省部臺院典吏月日事理作「二品衙門」,疑此處「三」為「二」之誤。
  18. 二年 按前文已書「三年」,此倒書「二年」,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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