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三 元史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卷九十五 

食貨二

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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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鹻、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獻,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

產金之所,在腹裏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浙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

產銀之所,在腹裏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遼陽省曰大寧,江浙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江。

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州。

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

產銅之所,在腹裏曰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澂江。

產鐵之所,在腹裏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元、台、衢、處、建寧、興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

產朱砂、水銀之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

產鉛、錫之所,在江浙省曰鉛山、台、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湖廣省曰潭州。

產礬之所,在腹裏曰廣平、冀寧,江浙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

產硝、鹻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課之興,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于從剛、高興宗以漏籍民戶四千,於登州棲霞縣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戶二千簽軍者,付益都、淄萊等路淘金總管府,依舊淘金。其課於太府監輸納。在遼陽者,至元十年,聽李德仁於龍山縣胡碧峪淘採,每歲納課金三兩。十三年,又於遼東雙城及和州等處採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舉司,以建康等處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戶隸之,所轄金場凡七十餘所。未幾以建康無金,革提舉司,罷淘金戶,其徽、饒、池、信之課,皆歸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撫州樂安縣小曹周歲辦金一百兩。在湖廣者,至元二十年,撥常德、澧、辰、沅、(靜)〔靖〕民萬戶,[1]付金場轉運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貞元年,以其病民罷之。在雲南者,至元十四年,諸路總納金一百五錠。此金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銀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聽王庭璧於檀州奉先等洞採之。十五年,令關世顯等於薊州豐山採之。在雲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撥民戶於望雲煽煉,設從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開聚陽山銀場。二十九年,遂立雲州等處銀場提舉司。在遼陽者,延祐四年,惠州銀洞三十六眼,立提舉司辦課。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寧南劍等處立銀場提舉司煽煉。在湖廣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2]每年輸銀三千兩。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羅山縣銀場,課銀三錠。四年,李珪等包霍丘縣豹子崖銀洞,課銀三十錠,其所得礦,大抵以十分之三輸官。此銀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貞元年,聽民於(揚)〔楊〕村、直沽口撈採,[3]命官買之。在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滅怯、安山等於宋阿江、阿爺苦江、忽呂古江採之。在廣州者,採於大步海。他如兀難、曲朵剌、渾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鳳哥等戶撈焉。勝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魯不䚟等撈焉。此珠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兒、麻合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戶舊有三百,經亂散亡,存者止七十戶,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戶六十,每同淘焉。於是免其差徭,與淘戶等所淘之玉,於忽都、勝忽兒、舍里甫丁三人所立水站,遞至京師。此玉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銅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於臨朐縣七寶山等處採之。在遼陽者,至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於錦、瑞州鷄山、巴山等處採之。在澂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於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所。此銅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鐵在河東者,太宗丙申年,立爐於西京州縣,撥冶戶七百六十煽焉。丁酉年,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一千煽焉。至元五年,始立洞冶總管府。七年罷之。十三年,立平陽等路提舉司。十四年又罷之。其後廢置不常。大德十一年,聽民煽煉,官為抽分。至武宗至大元年,復立河東都提舉司掌之。所隸之冶八:曰大通,曰興國,曰惠民,曰利國,曰益國,曰閏富,曰豐寧,豐寧之冶蓋有二云。在順德等處者,至元三十一年,撥冶戶六千煽焉。大德元年,設都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至延祐六年,始罷兩提舉司,併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提舉司。所隸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豐陽,曰臨水,曰沙窩,曰固鎮。在檀、景等處者,太宗丙申年,始於北京撥戶煽焉。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大德五年,始併檀、景三提舉司為都提舉司,所隸之冶有七:曰雙峯,曰暗峪,曰銀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貞,曰錐山。在濟南等處者,中統四年,拘漏籍戶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洞冶總管府,其後亦廢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復立濟南都提舉司,所隸之監有五:曰寶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國,曰富國。其在各省者,獨江浙、江西、湖廣之課為最多。凡鐵之等不一,有生黃鐵,有生青鐵,有青瓜鐵,有簡鐵。每引二百斤。此鐵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朱砂、水銀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戶於吉思迷之地採煉。[4]在湖廣者,沅州五寨蕭雷發等每年包納朱砂一千五百兩,羅管賽包納水銀二千二百四十兩。潭州安化縣每年辦朱砂八十兩、水銀五十兩。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烏馬兒採之。在會川者,二十一年,輸一千餘塊。此朱砂、水銀、碧甸子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鉛、錫在湖廣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處轉運司印造錫引,每引計錫一百斤,官收鈔三百文,客商買引,赴各冶支錫販賣。無引者,比私鹽減等杖六十,其錫沒官。此鉛、錫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窰一十所,周歲辦白礬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於瀏陽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此礬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裏之河南、懷孟,[5]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國初,皆立司竹監掌之,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採斫,定其價為三等,易于民間。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工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至二十二年,罷司竹監,聽民自賣輸稅。明年,又用郭畯言,於衞州復立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蘄等處竹貨皆隸焉。[6]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二十三年,又命陝西竹課提領司差官於輝、懷辦課。二十九年,丞相完澤言:「懷孟竹課,頻年斫伐已損。課無所出,科民以輸。宜罷其課,長養數年。」世祖從之。此竹課之興革可考者也。若夫硝、鹻、木課,其興革無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曆元年歲課之數:

金課:
腹裏,四十錠四十七兩三錢。
江浙省,一百八十錠一十五兩一錢。
江西省,二錠四十兩五錢。
湖廣省,八十錠二十兩一錢。
河南省,三十八兩六錢。
四川省,麩金七兩二錢。
雲南省,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錢。
銀課:
腹裏,一錠二十五兩。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錠三十九兩二錢。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錠三兩五錢。
湖廣省,二百三十六錠九兩。
雲南省,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
銅課:
雲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鐵課:
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
江西省,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
湖廣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陝西省,一萬斤。
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
鉛錫課:
江浙省,額外鉛粉八百八十七錠九兩五錢,鉛丹九錠四十二兩二錢,黑錫二十四錠一十兩二錢。
江西省,錫一十七錠七兩。
湖廣省,鉛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礬課:
腹裏,三十三錠二十五兩八錢。
江浙省,額外四十二兩五錢。
河南省,額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錠三十三兩一錢。
硝鹻課:
晉寧路,二十六錠七兩四錢。
竹木課:
腹裏,木六百七十六錠一十五兩四錢,額外木七十三錠二十五兩三錢;竹二錠四十兩,額外竹一千一百三錠二兩二錢。
江浙省,額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錠二十四兩。
江西省,額外竹木五百九十錠二十三兩三錢。
河南省,竹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萬八千六百條,額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錠三十兩一錢。

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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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然歲辦之課,難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末鹽也。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視他處為最難。今各因其所產之地言之。

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三鹽場,竈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每歲竈戶工本,省臺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二十五年,復立三叉〔沽〕、蘆臺、越支三鹽使司。[7]二十八年,增竈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二十九年,以歲饑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竈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鹽運司。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八年,每袋增鹽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竈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以河間竈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增竈戶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工)〔二〕。[8]二十二年,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竈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竈戶二千一百七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竈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竈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竈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世祖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於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9]懷孟、河南之民改食滄鹽。五年,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改立提領所二,增餘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敍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元初,設拘搉課稅所,分撥竈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八年,罷四川茶鹽運司。十六年,復立之。十八年,併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三)〔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10]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慶元年,以竈戶艱辛,減煎餘鹽五千引。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遼陽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延祐二年,又命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兩淮之鹽: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里范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八年,以竈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天曆二年,額辦正餘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云。

兩浙之鹽:至元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二十六年,減十萬引。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三十一年,併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大德三年,立兩浙鹽運司檢校所四。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各場監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七年,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浙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浙東二十三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餘鹽至三十兩云。

福建之鹽: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引。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鈔,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所隸之場有七。

廣東之鹽:至元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十六年,立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萬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併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萬引。十一年,三萬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祐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引。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廣海之鹽:至元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祐二年,正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歲總辦之數,唯天曆為可考,今併著于後:

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
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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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採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十(二)〔三〕年,既平宋,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11]以宋會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徵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錠。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餘錠。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十九年,以江南茶課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二十一年,廉運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于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徵四萬錠。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處都轉運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朝議復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征八萬三千錠。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延祐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考。他如范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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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甲午年,頒酒麯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併入鹽運司。二十二年,詔免農民醋課。是年二月,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二十八年,詔江西酒醋之課不隸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辦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輕重不均。」於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九年,併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復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歲總入之數:

酒課:
腹裏,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12]
遼陽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𧴩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三錢。
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
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醋課:
腹裏,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九錢。
遼陽行省,三十四錠二十六兩五錢。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四錢。
陝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
江浙行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一十九兩六錢。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錠二十四兩五錢。
湖廣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九錢。

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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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并合干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弔引者同匿稅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於增餘錢內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裏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復增作至元鈔三錢。逮至天曆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云。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13]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五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衞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寧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陽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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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制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隣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迴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於泉州,令忙古䚟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迴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徵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制。雙抽者蕃貨也,單抽者土貨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於是下令禁之,唯鐵不禁。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蕃客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併福建市舶司入鹽運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蕃出(糴)〔糶〕。[14]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物貨,依例斷沒。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一)〔二〕條,[15]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蕃。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於迴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元貞元年,以舶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二年,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唄喃、梵答剌亦納三蕃國交易,別出鈔五萬錠,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大德元年,罷行泉府司。二年,併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隸中書省。是年,又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至大元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二年,罷行泉府院,以市舶提舉司隸行省。四年,又罷之。延祐元年,復立市舶提舉司,仍禁人下蕃,官自發船貿易,迴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以下蕃之人將絲銀細物易于外國,又併提舉司罷之。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三處提舉司,申嚴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徵其稅。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其大略如此。

若夫中買寶貨之制,泰定三年命省臣依累朝呈獻例給價。天曆元年,以其蠹耗國財,詔加禁止,凡中獻者以違制論云。

額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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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有額外課。謂之額外者,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其額中也。然國之經用,亦有賴焉。課之名凡三十有二:其一曰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場,五曰窰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門攤,八曰池塘,九曰蒲葦,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葦,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麯,十六曰魚,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澤,二十曰蕩,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魚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葦,三十一曰薑,三十二曰白藥。其歲入之數,唯天曆元年可考云。

曆日:總三百一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計中統鈔四萬五千九百八十錠三十二兩五錢。內腹裏,七萬二千一十本,計鈔八千五百七十錠三十一兩一錢;行省,二百五十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五本,[16]計鈔三萬七千四百一十錠一兩四錢。大曆,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鈔一兩,計四萬四千四十四錠三兩。小曆,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五本,每本鈔一錢,計一千八百三十一錠三十二兩五錢。[17]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鈔一兩,計一百五錠七兩。
契本:總三十萬三千八百道,每道鈔一兩五錢,計中統鈔九千一百一十四錠。內腹裏,六萬八千三百三十二道,計鈔二千四十九錠四十八兩;行省,二十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道,計鈔七千六十四錠二兩。
河泊課:總計鈔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三錠二十三兩四錢。內腹裏,四百六錠四十六兩二錢;行省,五萬七千二百三十六錠二十七兩一錢。
山場課:總計鈔七百一十九錠四十九兩一錢。內腹裏,二百三十九錠一十三兩四錢;行省,四百八十錠三十五兩六錢。
窰冶課:總計鈔九百五十六錠四十五兩九錢。內腹裏,一百九十七錠三十二兩四錢;行省,七百五十九錠一十三兩。
房地租錢:總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錠四十八兩四錢。內腹裏,九百六十六錠五兩三錢;行省,一萬一千八十七錠四十三兩一錢。
門攤課:總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錠一十九兩一錢。內湖廣省,二萬六千一百六十七錠三兩四錢;江西省,三百六十錠一兩五錢;河南省,三百七十二錠一十四兩一錢。
池塘課:總計鈔一千九錠二十六兩五錢。內江浙省,二十四錠二十二兩七錢;江西省,九百八十五錠三兩八錢。
蒲葦課:總計鈔六百八十六錠三十三兩四錢。內腹裏,一百四十一錠五兩八錢;行省,五百四十五錠二十七兩六錢。
食羊等課:總計鈔一千七百六十錠二十九兩七錢。內大都路,四百三十八錠;上都路,三百錠;興和路,三百錠;大同路,三百九十三錠;羊市,二百二十九錠二十九兩七錢;煤木所,一百錠。
荻葦課:總計鈔七百二十四錠六兩九錢。內河南省,六百四十四錠五兩八錢;江西省,八十錠一兩八錢。
煤炭課:總計鈔二千六百一十五錠二十六兩四錢。內大同路,一百二十九錠一兩九錢;煤木所,二千四百九十六錠二十四兩五錢。
撞岸課:總計鈔一百八十六錠三十七兩五錢。內般陽路,一百六十錠二十四兩;寧海州,二十六錠一十三兩五錢;恩州,一十三兩八錢。[18]
山查課:總計鈔七十五錠二十六兩四錢。內真定路一錠二十五兩八錢;廣平路,四十錠五兩一錢;大同路,三十三錠四十五兩四錢。
麯課:江浙省鈔五十五錠三十七兩四錢。
魚課: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錠四十兩四錢。
漆課:總計鈔一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兩。內四川省廣元路一百一十一錠二十五兩八錢。
酵課:總計鈔二十九錠三十七兩八錢。內腹裏永平路二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江西行省,六錠一十二兩五錢。
山澤課:總計鈔二十四錠二十一兩一錢。內彰德路,一十三錠四十兩;懷慶路,一十錠三十一兩一錢。
蕩課:平江路,八百八十六錠七錢。
柳課:河間路,四百二錠一十四兩八錢。
牙例課:河間路,二百八錠三十三兩八錢。
乳牛課:真定路,二百八錠三十兩。
抽分課:黃州路,一百四十四錠四十四兩五錢。
蒲課:晉寧路,七十二錠。
魚苗課:龍興路,六十五錠八兩五錢。
柴課:安豐路,三十五錠一十一兩七錢。
羊皮課:襄陽路,一十錠四十八兩八錢。
磁課:冀寧路,五十八錠。
竹葦課:奉元路,三千七百四十六錠三兩六錢。
薑課:興元路,一百六十二錠二十七兩九錢。
白藥課:彰德路,一十四錠二十五兩。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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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德澧辰沅(靜)〔靖〕民 見卷一校勘記[一四]。
  2. 在湖廣者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 按韶州路屬江西行省,不屬湖廣,此處史文有脫誤。
  3. 聽民於(揚)〔楊〕村直沽口撈採 見卷九三校勘記[八]。
  4. 吉思迷之地 本書卷五、六、八世祖紀至元元年十一月辛巳、至元二年三月癸酉、至元十二年二月甲辰條有「吉里迷」,此處「思」當為「里」之誤。吉里迷,部族名。
  5. 腹裏之河南懷孟 按本書卷五八地理志,中書省統山東西、河北之地,謂之腹裏。河南府不屬腹裏。此「河南」或係「河間」之誤。
  6. 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蘄等處 「京」,北監本作「荊」。又「蘄」原作「开」,係「蘄」字俗寫,今改用正體字。
  7. 三叉〔沽〕蘆臺越支 據本書多見之文補。
  8. 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工)〔二〕 按本書卷八五百官志,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尋罷,改立清、滄二鹽使司。「工」「二」形近而訛,今改。
  9. 於是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 按本書卷九七食貨志鹽法,仍至元二年陝西行臺曾請令陝西之民改食「韋紅鹽」。「常仁紅鹽」疑係「韋紅鹽」之誤。
  10. (三)〔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 按至元紀元止三十一年,無「三十二年」。本書卷九一百官志有「二十二年,置四川茶鹽運司」。「三十二」誤,從道光本改。
  11. 十(二)〔三〕年既平宋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 按平宋在至元十三年。元文類卷四0經世大典序錄茶法有「十三年,江南平,左丞呂文煥首以主茶稅為言」。據改。
  12. 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按元制,鈔五十兩為一錠。此數實指五萬六千二百四十四錠一十七兩一錢。疑此處史文有誤。
  13. 嘉定路 按此處所列商稅額數,自大都宣課提舉司至晉寧路皆腹裏諸路,不應有四川行省之嘉定路。疑「嘉定」為「真定」之誤。
  14. 至占城諸蕃出(糴)〔糶〕 從道光本改。
  15. 凡二十(一)〔二〕條 按元典章卷二二市舶則法條作「二十二件」,具體條文亦二十二則,據改。
  16. 曆日總三百一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內腹裏七萬二千一十本計鈔八千五百七十錠三十一兩一錢行省二百五十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五本 按腹裏本數與行省本數之和僅得二百六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與總數不符,少五十萬本。又腹裏本數內,大曆、小曆、回回曆應全有。即令全為大曆與回回曆,其價每本鈔一兩,總值亦遠不及八千五百七十錠。短少之五十萬本之數當在腹裏本數內,腹裏本數應為五十七萬二千一十本。此處「七萬二千一十本」七字之上當脫「五十」二字。
  17. 小曆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五本每本鈔一錢計一千八百三十一錠三十二兩五錢 按以每本鈔價乘本數,得九萬一千五百七十二兩五錢。鈔五十兩為一錠,即一千八百三十一錠二十二兩五錢。此處「三十二兩」應作「二十二兩」。
  18. 總計鈔一百八十六錠三十七兩五錢內般陽路一百六十錠二十四兩寧海州二十六錠一十三兩五錢恩州一十三兩八錢 按般陽路、寧海州二細數之和已與總計數等,總計數當係漏計恩州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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