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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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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児童福祉法
。
←
兒童福利法
及
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 日
制定75條
「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6700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註:「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修正第30, 58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7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34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6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7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增訂第50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7321號令
增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18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8 條;除第 15~17、29、76、87、88、116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增訂第54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41號令
增訂公布第 5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6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增訂第90之1條
修正第33, 76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76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增訂第26之1, 26之2, 46之1條
刪除第101條
修正第6, 7, 15, 23, 26, 43, 44, 47, 49, 51, 53, 54, 70, 76, 81, 90至92, 94, 97, 100, 102, 103, 11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7、15、23、26、43、44、47、49、51、53、54、70、76、81、90~92、94、97、100、102、103、118 條條文;增訂第 26-1、26-2、46-1 條條文;並刪除 1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第24, 88, 92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9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8、9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增訂第33之1, 33之2, 90之2條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1、33-2、90-2 條條文;除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增訂第33之3條
修正第26之1, 29, 90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2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1、29、90-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26之1, 26之2, 8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 日公布
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39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1、26-2、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增訂第21之1, 70之1, 75之1, 77之1, 81之1, 105之1, 105之2, 112之1條
修正第10, 13, 41, 43, 49, 53, 54, 56, 62至64, 70, 76, 81, 89, 90, 91, 97, 100, 107, 108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
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04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3、41、43、49、53、54、56、62~64、70、76、81、89、90、91、97、100、107、10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70-1、75-1、77-1、81-1、105-1、105-2、1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增訂第23之1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681號令
增訂公布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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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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