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
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 2000年10月13日 有效期:2001年1月1日—2018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 |
-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本著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不干預對方執法活動的精神,就兩地警方對有關事宜相互通報達成雙方同意的安排。有關安排於2001年1月1日開始運作。
- 通報機制屬於一種行政安排,須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
通報渠道
编辑- 內地方面,由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以下簡稱“內地通報單位”)負責向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香港方面,由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以下簡稱“香港通報單位”)負責向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通報。內地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涉及的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直接向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
內地向香港通報的安排
编辑通報適用範圍
编辑- 內地通報單位向香港警方通報的範圍包括由公安機關(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通報內容
编辑- 內地通報單位根據安排,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包括拘留日期;涉嫌罪名;強制措施的種類;執行強制措施地點及執行機關等資料。
- 通報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包括死亡時間、地點、死因等。
香港向內地通報的安排
编辑通報適用範圍
编辑- 香港通報單位向內地公安機關通報的範圍包括由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或入境事務處對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和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 香港通報單位的主動通報範圍,將不包括被控以非法入境、非法逗留或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居民。
通報內容
编辑- 香港通報單位根據安排,向內地通報單位通報被檢控及出庭應訊的情況,包括拘留日期;涉嫌罪名;拘留地點;拘留部門/單位等資料。
- 通報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包括死亡時間、地點、死因等。
其他有關安排
编辑- 一方在認為對方根據安排有遺漏個案或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提出查詢要求。通報或查詢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報,並盡早回覆有關查詢。
- 鑒於通報屬於一種行政安排,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檢控人及其家屬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
- 雙方可協商定期檢討本安排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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