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民國94年)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4年5月27日(非現行條文)
2005年5月27日
2005年6月22日
公布於民國94年6月2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61號令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民國102年)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40021654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89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三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空中勤務之研究發展。
  三、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之規劃及執行。
  四、空中勤務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五、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六、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七、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八、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九、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十、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
  十一、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第三條 (總隊長副總隊長之設置)

  本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規定之人員)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隊之職務為限。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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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溯及既往施行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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