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官報條例

內閣官報條例
大清內閣
宣統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8月19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七月初二日第二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第一條

  內閣官報。爲公布法律命令之機關。凡諭旨章奏。及頒行全國之法令。統由內閣官報刋布。

第二條

  凡京師各衙門通行京外文書。均由內閣官報刋布。各衙門毋庸再以文書布吿。其各衙門單行文件。並非通行。及未便公布者。仍應自用文書傳達。

第三條

  凡法令除專條別定施行期限外。京師以刋登內閣官報之日起。各行省以內閣官報遞到之日起。卽生一體遵守之效力。其各行省先期接有官發印電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凡未經內閣官報刋布之章程摺奏。有在商辦報章登載者。不得援據。

第五條

  各部院衙門。均須指派專任報吿員。將例應通行之章奏咨劄。逐件檢校。蓋用堂印。片送內閣印鑄局。刋登官報。其非通行之草奏咨劄。而應行刋布者。得幷送內閣印鑄局依次刊布。各衙門專任報吿員。得隨時與內閣印鑄局辦理官報人員。商訂刊登事宜。

第六條

  各省布政司衙門。應於所屬科員中。特派一員經理。寄送內閣官報。及收集報費事宜。並將該員銜名申報內閣。年終彙總考成。有延誤者。照遺誤公文例懲處。其無布政司省分。由該省督撫。飭令度支司派員辦理。

第七條

  各省應解內閣官報費。仍照從前政治官報派定之數。由各該布政司或度支司。預將半年報費。先期墊匯。以重官本。各該司仍自行向本省閱報各官廳。按數分收。歸繳司庫。

第八條

  內閣官報。旣爲代達公文之用。凡逐日寄送各省官署之官報。應於封面蓋用印鑄局印信。交大淸郵政局遞寄。准免郵費。郵政局凡接有內閣印鑄局印信之官報包封。卽爲免郵費之憑證。

第九條

  內閣官報遞送之法。凡遞到各省省城之督撫及布政司或度支司衙門。曁各將軍都統辦事大臣駐紮地方。應暫照郵政章程。及驛遞章程。酌定日限於下。
  奉天省城         七日
  直隷(天津、保定)    四日
  吉林省城         十二日
  黑龍江省城        十四日
  山東省城         五日
  山西省城         五日
  河南省城         六日
  湖北省城         七日
  湖南省城         十五日
  江西省城         十六日
  安徽省城         十四日
  江蘇(江甯、蘇州)省城  十四日、十五日
  浙江省城         十六日
  福建省城         十八日
  廣東省城         二十日
  廣西省城         二十六日
  四川省城         五十日
  陝西省城         三十日
  甘肅省城         五十五日
  新疆省城         九十日
  雲南省城         六十日
  貴州省城         五十日
  興京副都統        十二日
  察哈爾都統        五日
  熱河都統         十二日
  荆州將軍         十五日
  綏遠城將軍        十六日
  伊犂將軍         一百二十日
  烏里雅蘇台將軍及參贊大臣 七十五日
  靑州副都統        十二日
  密雲副都統        六日
  京口副都統        十五日
  涼州副都統        六十五日
  山海關副都統       五日
  歸化城副都統       十六日
  乍浦副都統        十八日
  守護 東陵大臣      七日
  守護 西陵大臣      三日
  馬蘭鎭總兵        七日
  泰甯鎭總兵        三日
  庫倫辦事大臣       四十五日
  駐藏辦事大臣       一百六十五日
  西甯辦事大臣       七十日
  科布多參贊大臣      九十日
  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    一百四十日
  川滇邊務大臣       一百零五日

第十條

  各省督撫應將自省城至各屬之官報到達日限分別配定。列表咨報內閣。備案查核。

第十一條

  京外大小官署。均有購讀內閣官報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內閣官報發刊之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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