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官報條例
內閣官報條例 大清內閣 宣統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8月19日 公布於宣統三年七月初一日《內閣官報》第1號 |
|
第一條
- 內閣官報,爲公布法律命令之機關,凡 諭旨、章奏及頒行全國之法令,統由內閣官報刋布。
第二條
- 凡京師各衙門通行京外文書,均由內閣官報刋布,各衙門毋庸再以文書布吿。其各衙門單行文件,並非通行及未便公布者,仍應自用文書傳達。
第三條
- 凡法令除專條別定施行期限外,京師以刋登內閣官報之日起,各行省以內閣官報遞到之日起,卽生一體遵守之效力。其各行省先期接有官發印電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 凡未經內閣官報刋布之章程、摺奏,有在商辦報章登載者,不得援據。
第五條
- 各部院衙門,均須指派專任報吿員,將例應通行之章奏、咨劄,逐件檢校,蓋用堂印,片送內閣印鑄局,刋登官報。其非通行之章奏、咨劄,而應行刋布者,得幷送內閣印鑄局依次刊布。各衙門專任報吿員,得隨時與內閣印鑄局辦理官報人員商訂刊登事宜。
第六條
- 各省布政司衙門,應於所屬科員中,特派一員,經理寄送內閣官報及收集報費事宜,並將該員銜名申報內閣,年終彙總考成。有延誤者,照遺誤公文例懲處。其無布政司省分,由該省督撫飭令度支司派員辦理。
第七條
- 各省應解內閣官報費,仍照從前政治官報派定之數,由各該布政司或度支司,預將半年報費,先期墊匯,以重官本。各該司仍自行向本省閱報各官廳,按數分收,歸繳司庫。
第八條
- 內閣官報旣爲代達公文之用,凡逐日寄送各省官署之官報,應於封面蓋用印鑄局印信,交大淸郵政局遞寄,准免郵費。郵政局凡接有內閣印鑄局印信之官報包封,卽爲免郵費之憑證。
第九條
- 內閣官報遞送之法,凡遞到各省省城之督撫及布政司或度支司衙門,曁各將軍、都統、辦事大臣駐紮地方,應暫照郵政章程及驛遞章程,酌定日限於下:
- 奉天省城 七日
- 直隷(天津、保定) 四日
- 吉林省城 十二日
- 黑龍江省城 十四日
- 山東省城 五日
- 山西省城 五日
- 河南省城 六日
- 湖北省城 七日
- 湖南省城 十五日
- 江西省城 十六日
- 安徽省城 十四日
- 江蘇(江甯、蘇州)省城 十四日、十五日
- 浙江省城 十六日
- 福建省城 十八日
- 廣東省城 二十日
- 廣西省城 二十六日
- 四川省城 五十日
- 陝西省城 三十日
- 甘肅省城 五十五日
- 新疆省城 九十日
- 雲南省城 六十日
- 貴州省城 五十日
- 興京副都統 十二日
- 察哈爾都統 五日
- 熱河都統 十二日
- 荆州將軍 十五日
- 綏遠城將軍 十六日
- 伊犂將軍 一百二十日
- 烏里雅蘇台將軍及參贊大臣 七十五日
- 靑州副都統 十二日
- 密雲副都統 六日
- 京口副都統 十五日
- 涼州副都統 六十五日
- 山海關副都統 五日
- 歸化城副都統 十六日
- 乍浦副都統 十八日
- 守護 東陵大臣 七日
- 守護 西陵大臣 三日
- 馬蘭鎭總兵 七日
- 泰甯鎭總兵 三日
- 庫倫辦事大臣 四十五日
- 駐藏辦事大臣 一百六十五日
- 西甯辦事大臣 七十日
- 科布多參贊大臣 九十日
- 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 一百四十日
- 川滇邊務大臣 一百零五日
第十條
- 各省督撫應將自省城至各屬之官報到達日限,分別配定列表,咨報內閣,備案查核。
第十一條
- 京外大小官署,均有購讀內閣官報之義務。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內閣官報發刊之日實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