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6年4月15日
发布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2017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年/第三号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严格依法进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编辑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情况等。作出关于开展“七五”普法的决议,明确普法重点,增强普法实效,着重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知识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地各部门对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总体情况,以及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促进高校办出特色情况,创新人才培养、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情况,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情况,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及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重点报告国务院对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老龄事业发展现状,应对老龄化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情况和有关工作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等方面司法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审查逮捕工作,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人权保障,完善监督机制,以及自身能力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农林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开展情况,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及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农林科技体制改革,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国家对农林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情况,农林教育和农林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范围和标准、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和管理制度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报告对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提出建议的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决算监督报告

编辑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除按照监督法、预算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外,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批准2015年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政策措施,结构调整进展和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6年1—7月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批准2016年预算决议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报告国务院6月份向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五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编辑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理等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食品等监管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农田水利建设和投入基本情况,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情况,对农业灌溉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情况,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激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宣传贯彻和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能力和水平的措施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情况,相关部门落实法律监管要求的相应措施,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编辑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相关内容),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进一步改进完善专题询问,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专题询问分别由负责有关报告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配合。

五、开展专题调研

编辑

(一)围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水污染防治专题询问反映的问题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进展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国务院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情况,《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本职责,城市基层自治组织选举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完善等问题。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围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的基本情况,包括报告的主体、报告的范围、报告的应用以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试编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各地的实践探索和有效经验,适时提出修改完善“两个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做好宪法实施监督的相关工作

编辑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做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依法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确保司法解释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不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限缩性解释。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研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调查研究论证、沟通协商、纠错工作机制。

2016年的监督工作,要着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和扩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成果,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作风,加强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要紧扣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突出建议措施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交办、督办机制,增强整改落实效果。综合运用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等方式方法,形成监督合力。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探索完善质询机制,视情况适时推动质询工作开展。要不断拓展监督工作新闻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及时将有关监督事项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6年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听取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时间安排表

编辑
时间 听取和审议的报告
4月
(2项)
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6月
(5项)
国务院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
(结合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8月
(5项)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报告
10月
(5项)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
(结合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12月
(6项)
国务院关于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
(结合听取审议报告(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相关内容)开展专题询问)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2016年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23个监督方面的报告,包括专项工作报告12个、计划预算监督报告5个、执法检查报告6个。此外,结合其中3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另有5项专题调研报告视情况提交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