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4月11日
发布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2018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三号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圆满完成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立法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案起草修改和审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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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要积极组织实施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加快进度,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要按照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坚持将党中央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扎实做好民法总则的审议出台工作,积极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着力做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立法工作,做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立法工作,落实好党中央有关改革举措实施规划和年度任务部署的相关立法工作。拟对2017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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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红十字会法(修改) (已通过)
2. 民法总则 (已通过)
3. 证券法(修改) (4月)
4. 测绘法(修改) (4月)
5. 核安全法 (4月)
6.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 (6月)
7. 国家情报法 (6月)
8.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6月)
9. 电子商务法 (8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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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2月)
2. 标准化法(修改) (4月)
3. 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6月)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 (6月)
5. 公共图书馆法 (6月)
6. 土壤污染防治法 (6月)
7. 国歌法 (6月)
8.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8月)
9.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8月)
10. 烟叶税法 (8月)
11. 船舶吨税法 (10月)
1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10月)
13. 社区矫正法 (12月)
14. 基本医疗卫生法 (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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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现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职业教育法、土地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计量法、矿山安全法等,制定陆地国界法、海洋基本法、期货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原子能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外项目,由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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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实施期届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按照要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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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等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不断完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按照立法规划、计划,把好立项关,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进度。凡涉及改革任务举措的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过程中,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的法律化和争权诿责现象。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评估、调研、审议等工作。通过中国人大网代表服务专区等多种途径为人大代表提供相关立法参阅资料,听取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按照已制定出台的有关工作规范和实施意见,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对有关方面提出但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组织开展专题论证;做好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工作;扎实做好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基层意见、解剖分析问题、培养锻炼干部等方面的作用。

认真总结本届立法工作,筹划编制下届立法规划。各相关单位要及早筹划总结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特别要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及时启动编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切实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动审查的作用,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主动审查。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健全审查建议研究处理机制,认真做好反馈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司法解释,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加快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注重对立法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提炼立法经验,探索、把握立法规律,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研究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继续采取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纸以及新型媒体等渠道,开展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办好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适时召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专题会议。开展“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专题研究,推进相关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地方立法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举办覆盖立项、起草、审议、备案审查等立法全过程的专题培训班,逐步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着力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和水平。

积极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始终将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求立法工作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奉献精神,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通过挂职锻炼、交流培训、蹲点调研等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地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培养,着力提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按照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继续推动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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