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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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2006年10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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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8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普遍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草案的规定;同时,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该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一句,作为这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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