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编辑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 |
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