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一号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6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的12件、修改法律的3件、作出决定的1件,涉及11个立法项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就代表议案办理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大代表意见,加强与代表联系和沟通,结合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2023年10月21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4件议案涉及的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抓紧开展相关立法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编辑

1.关于制定耕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2.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2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司法部已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正在抓紧进行研究,修改完善送审稿;水利部已就水法修改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水法修订草案稿等前期工作成果。我委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前介入、积极跟踪了解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根据需要开展立法调研和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并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

二、1件议案涉及的1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立法前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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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植物保护事关重大植物疫病防控,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现有植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层级较低、内容相对分散,植物保护各环节衔接不够,统筹协调不够,不能完全适应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防范生物安全威胁和加强国际植物保护合作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就相关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11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有的可以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有的可以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编辑

4.关于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

5.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

6.关于设立“乡村振兴纪念日”的议案1件

7.关于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8.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1件

9.关于制定返乡入乡创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10.关于制定人参产业发展法的议案1件

11.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问题,经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有的可以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予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有的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先行制定管理办法或行政法规,同时加强相关领域立法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重点关注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我委将在立法工作中对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继续予以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6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的12件、修改法律的3件、作出决定的1件,涉及11个立法项目。2023年10月21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4件议案涉及的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抓紧开展相关立法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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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永金、方兰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耕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75号、258号)。议案提出,耕地保护总体形势较为严峻。建议制定耕地保护法,明确耕地数量与质量保护并重,规定保护耕地生物生态环境的内容,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田长制”、质量监测与评价等制度。

制定耕地保护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起草了耕地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司法部已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正在抓紧进行研究,修改完善送审稿,注意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我委已先后向自然资源部、司法部提出了修改法律草案的意见,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相关工作。

2.吕忠梅、方兰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2件(第150号、257号)。议案提出,随着治水兴水管水问题日益突出,现行水法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建议修改水法,明确水法的水事活动综合法定位,将调整对象扩大为地表水、地下水与非常规水,明确以流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等。

修改水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司法部、水利部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多项治水节水用水的决策部署,亟需通过修改水法予以贯彻落实。现行水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水利部已就水法修改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和专题研究,形成了水法修订草案稿等前期工作成果。我委认为,水法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水利发展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水法修改工作,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委将提前介入,积极跟踪了解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根据需要开展立法调研和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推进立法工作。

二、1件议案涉及的1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立法前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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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莉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63号)。议案提出,为有效防范重大植物病虫疫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物安全,适应国际植物保护合作的需要,建议制定植物保护法,明确植物保护职责任务,规定监测预报、植物检疫、预防与控制、农药产销用等内容,规范植物保护体系和队伍,明确保障监督制度等。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加强植物保护立法,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林产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制定综合性的植物保护法,有利于整合现有植物检疫、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司法部建议在总结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我委认为,植物保护事关重大植物疫病防控,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物安全密切相关。当前,我国植物保护监测普查力量、检疫阻截能力薄弱,应对突发和大面积灾害以及防治救灾能力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病虫灾害多发重发。现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制度层级较低、内容相对分散,植物保护各环节衔接不够,统筹协调不够,不能完全适应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防范生物安全威胁和加强国际植物保护合作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就相关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11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有的可以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有的可以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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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菊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256号)。议案提出,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确保农民户有所居的基本保障。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解决“宅改”工作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遇到的相关概念、部门分工、执法处罚以及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等难题,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表示,农村宅基地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和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先后联合印发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审批以及保障用地等方面政策文件,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部表示,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部署,有关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研究提出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建议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完善宅基地管理立法以及考虑立法路径问题。我委同意司法部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坚决守住“三条底线”,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可先行制定管理办法,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立法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我委将继续关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情况,支持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立法研究论证。

5.游弋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第33号)。议案提出,我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法律规制,存在乱批乱建、重复建设、恶性竞争、浪费资源等问题。建议加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地位,加强统一规划和监管,规范市场准入、运行、退出机制和交易行为,建立审批、问责制度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核心和枢纽、鲜活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有利于解决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分散、内容不够全面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司法部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建议深入研究论证是否专门立法。我委同意司法部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规范和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可先行开展立法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行立法。

6.魏建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设立“乡村振兴纪念日”的议案1件(第9号)。议案提出,“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国家扶贫日”。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建议将“国家扶贫日”改为“乡村振兴纪念日”,以弘扬扶贫攻坚精神,汇聚全社会的力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中央农办表示,为进一步彰显“三农”工作的重要地位,提升亿万农民的荣誉感、幸福感、获得感,传承弘扬农耕文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将每年农历秋分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丰收节承载了激发广大农民投身乡村振兴、营造形成乡村振兴良好氛围、展示乡村振兴伟大成就等重要功能。要全面理解和统筹把握乡村振兴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关系,如将“国家扶贫日”改设为“乡村振兴纪念日”,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混乱,丰收节后短期内再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纪念活动将增加基层负担。农业农村部表示,总体上看,设立“乡村振兴纪念日”有利于体现我国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对于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汇聚全党全社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合力等发挥积极作用,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关注,研究按程序推动设立。司法部建议根据节日设立相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我委同意司法部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

7.张天任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2号)。议案提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薄弱,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仍处高位,工业污染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建议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为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引导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对农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表示,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同时,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分别设立专章或者针对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一些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条例。生态环境部认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可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我委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8.王永金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1件(第69号)。议案提出,现行森林法在服务“双碳”目标上作用发挥不充分,且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建议修改森林法,在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对于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且难以通过补植复绿等进行修复的,可以通过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修复”;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发挥森林“固碳增汇”功能的规定。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示,森林法、民法典对森林资源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作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积极探索通过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较为复杂,包括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在内的部分举措尚在探索阶段,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立法研究,对于议案所提建议,需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践,继续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9.马豹子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返乡入乡创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94号)。议案提出,返乡入乡创业已成为新趋势,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建议制定返乡入乡创业促进法,坚持保障返乡入乡创业权益、消除创业歧视、提供平等创业机会等原则,强化政府促进创业责任,制定市场调节创业规则,规范创业扶持、创新推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服务措施、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

司法部、人社部、农业农村部表示,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支持和保障返乡入乡创业作了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返乡入乡创业的政策文件和措施,有力推动了农村创业创新蓬勃发展。当前返乡入乡创业的实践基础还不完善,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深入研究论证。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改进工作,为返乡入乡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0.王廷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参产业发展法的议案1件(第199号)。议案提出,人参是中华药材宝库中的瑰宝,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建议制定人参产业发展法,加强我国人参种质资源保护,建立产业规划和标准制度,加强人参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人参产业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药典对中药保护与发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农产品标准化发展、知识产品保护以及中药材质量等作了规定,中药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水平不断提升,这些规定适用人参产业。人参种植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目前吉林、黑龙江就人参产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发展规划,人参产业健康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是否确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人参产业法律,还需统筹考虑。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同时建议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东北地区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

11.魏建平、程萍、鹿新弟等12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74号、232号、233号、236号)。议案建议明确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确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对动物实行分类保护,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文明饲养、限制利用、防疫义务以及救助等内容,强化法律责任。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我国历来重视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家养畜禽、实验动物、观赏动物的保护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制度日渐完善,饲养设施装备条件、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逐步提升,动物生存环境和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动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部分地区和群众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涉及民族、宗教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问 题较为复杂,目前动物保护专门立法面临较大挑战。司法部认为,研究论证动物保护立法需要统筹安排、稳慎推进。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宣传,强化动物保护执法,促进社会各界关爱动物和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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