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一号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侨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由河北、江西、广西、四川代表团的121名代表提出。其中,关于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2件,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2件。

华侨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议案办理与立法、监督、侨务外事以及代表工作相结合,突出实效、担当有为,推动人大侨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与代表的密切联系。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华侨委会议、参与华侨委组织的专题调研,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联系、政务微信群、视频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与提出议案的代表特别是领衔代表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加强与协办单位和地方人大沟通协调。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协办部门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协办部门提供的答复函;利用赴地方调研或地方人大来京交流工作等机会,听取地方的意见建议,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给代表的答复意见。三是重视答复后的反馈。通过电话、视频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协办单位、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力争让代表对答复内容满意、对议案办理工作满意。

2023年10月24日,华侨委召开第6次全体会议,对代表所提议案及办理情况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王麒、武志永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151、190号)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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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件议案提出,我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要“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华侨是响应中国改革开放号召的积极参与者、先行者、传播者和受益者,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华侨权益,有利于加强海内外侨界联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侨心侨力。目前,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已具备法理基础,地方相关立法实践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侨界立法愿望强烈并形成了广泛共识,建议将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华侨委认为,代表议案反映了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呼声,具有一定的侨界民意基础;推进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对于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华侨委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组织拟写立项报告,建议将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是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侨务工作情况报告时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由何维、洛桑江村副委员长和华侨委负责同志分别带队,赴广东、安徽、河北、陕西、贵州、北京等省市继续就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侨界群众的意见;四是通过开展侨务外事活动,及时了解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情况并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五是加强同有关涉侨部门和地方人大侨委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推进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等工作。在常委会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经常委会党组会议和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今年8月报请党中央批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列入第二类项目。

代表议案提出的将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已经得到采纳。接下来,华侨委将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落实好常委会立法规划,聚焦华侨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于集华、陈洁英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80、200号),建议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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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件议案提出,随着世情、国情、侨情的变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如一些规定表述过于原则、部分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缺乏衔接、涉侨部门的职责需进一步明确等,影响了实施效果,建议进行修改。

华侨委结合议案有关内容,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以及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接待来访和出访中注意倾听海外侨胞的意愿和呼声。华侨委认为,1990年9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涉侨法律,之后于2000年10月、2009年8月进行过两次不同程度的修改。依据该法,国务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凝聚侨心、维护侨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国家统一大业贡献力量。应该看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经过30多年的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基本落实了党和国家对待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随着时代发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确有一些条款存在过于原则、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但修法目前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如归侨侨眷底数尚不清楚,华侨、归侨身份的法律界定仍有争议,修订后的法律如何体现归侨侨眷权益的特殊性等等,都需要深入研究、通盘考虑。为此,华侨委建议,可结合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根据新时代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修法工作。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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