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上午对体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需要国家有力保障,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中的“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修改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对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培养体育科技人才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对运动员培养、管理和教育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主力军,在加强对运动员培养、管理和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对运动员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展现奋勇拼搏、超越自我的良好精神面貌提出明确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今年年初中办国办《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对体育公园、特色体育公园建设提出了要求,建议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体育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