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再次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召开医疗机构座谈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视频座谈会,到山西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医师晋升考核评价应当突出临床工作业绩,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有的医疗机构对中医医师在临床科室执业设置了限制,不利于促进中西医结合,建议对此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二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三是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项目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五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为了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应当对参与救治的医师予以免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完善医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加强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三是完善定期考核,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体现对医师的关心爱护,充实完善医师休息休假、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二是明确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医师、专家、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医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护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强基层为重点,坚持医防结合、中西医并重,全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医师的关心关爱,对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正当其时,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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