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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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反间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就一些重要问题与中央国安办和中央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研究,到北京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反间谍工作一线单位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建议加强反间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反间谍意识,积极发挥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增加规定“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二是增加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素养;三是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二、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了间谍行为的定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帮助实施间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惩处,但性质应区别于直接实施间谍行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网络窃密、攻击、破坏是间谍行为新形态,建议增加有关网络间谍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帮助实施间谍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予以处罚。二是将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漏洞等信息的行为规定为间谍行为。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反间谍工作的支持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在反间谍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三是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四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建议处理好开展反间谍工作与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保障与监督”;二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查阅调取、查封扣押冻结不能超出执行任务的范围和限度;三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对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决定不准出境等的批准层级。
五、有的地方、部门建议做好修订草案与出境入境管理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相关人员决定不准出入境和撤销决定应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二是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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