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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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10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下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是广大妇女的“娘家人”,对于防止拐卖、绑架妇女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应当发挥应有作用,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有这方面的要求,建议本次修订法律时予以保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一句。

二、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也有成年人,只有未成年女学生才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三、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用人单位定期为女职工安排疾病健康检查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更好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建议适当扩大健康检查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的宜在实践中具体把握,有的在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研究,有的在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文件中已经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以不再作进一步修改为宜。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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