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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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不仅要扩大资源供给,更应当重视提高教育质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后增加“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规定,侵害幼儿园、学前儿童、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突出学前儿童的主体地位,保护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议将“学前儿童”移至“幼儿园”之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儿童的年龄范围再作研究,与拟制定的托育服务法做好统筹协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法对幼儿园托班作原则规定即可,以体现托幼一体化发展的精神,不必对招收儿童的年龄作明确规定,建议删去“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的表述。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完善幼儿园设立条件、健全教职工配备标准、加强幼儿园监督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可在法规、规章中予以明确细化,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上述意见建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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