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家庭教育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文件精神,树立家长的责任意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增加促进心理健康、树立正确成才观、培养自理能力、开展防诈骗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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