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上午对工会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正草案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责,已经较为成熟,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等方面出现新变化,应当体现这些变化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工会法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加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工会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当提高工会代表的参与度,更好反映职工诉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经与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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