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洪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甘肃、西藏、山西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三、有的部门提出,矿业权有偿取得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议修订草案恢复现行法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作好衔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应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二是,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三是,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增加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矿业企业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修改,对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国矿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可行的,经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性意见,有些意见已经采纳吸收。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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