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四号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4日下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体现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必要的,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直接处理问题”的表述不全面,建议参照代表法有关规定,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作出检查”修改为“作出书面检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研究,建议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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