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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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开展调研。有关方面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改革部署,有关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要求在总结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草案的基础是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分离的模式。“审执分离”是继续采取法院内分的模式,还是研究启动把执行权放到法院外部的外分模式;即使采取内分模式,也有一个怎样分离、如何改进的问题。这些方面都有不同意见,需要先由党中央决策,不宜在法律中先行规定。因对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模式是内分还是外分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该草案至今未安排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行“审执分离”改革,是采取内部分离还是外部分离,如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党中央的精神作出改革决策,然后才能推进相关立法。拟于今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全面部署,根据新的精神统筹考虑民事执行相关立法问题较为适宜。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对民事执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不会影响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经同有关方面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4年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出关于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专此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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