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199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1999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3.删去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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