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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