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198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8日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有效期:2004年8月28日至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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