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5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注:1980年第3期公报补充收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雜誌:(一)反對人民民主政權,違反政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二)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破壞國內各民族團結的;(三)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的;(四)洩露國家機密的;(五)宣揚盜竊、淫穢、兇殺、縱火及其他犯罪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敗壞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的;(六)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法令的,都是違法的。各級主管機關經過審查確實後,可以呈准國務院或者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治區自治機關,按照這些圖書雜誌的違法情節,分別作停止發行、停止出賣、停止出租或者沒收等處理。對於出賣出租上述違法圖書雜誌的生活困難的書商書販,可以採取收購收換的辦法處理。所提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條例,可以暫不制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