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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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该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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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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