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签署的《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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