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5年11月20日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1965年11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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