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7月9日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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