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俊勇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俊勇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俊勇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